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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三明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9 生效日期: 2001-10-19
发布部门: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明政[2001]文2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地质矿产局、经济委员会、公安局联合制定的《三明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三明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方案
  (市地质矿产局 市经济委员会 市公安局)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我市矿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福建省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01]文249号)和全省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三明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精神,以《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整顿矿业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有通知》(国土资发[2001]16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以查处非法采矿、以采代探、非法承包转让矿业权,全面清查已发放的采矿许可证为重点,以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控制矿山开采规模和关闭淘汰联合改造等宏观调控措施为手段,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矿业权管理和执法监察,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推进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向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转变,促进三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目标
  (一)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取缔非法采矿、以采代探、非法承包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
  (二)滥采乱挖、破坏浪费资源的矿山得到依法处理。
  (三)在今年年底前,对已发放的采矿许可证进行全面清理。建立严格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与管理制度,并积极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以市场办法处置矿业权。
  (四)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现场动态巡查,重要勘查区和重点矿山的执法监察管理明显加强。矿产资源违法行政案件得到依法查处。
  (五)小矿山及布局不合理矿山进一步得到解决,实行关闭、淘汰、联合、改造。
  (六)实施矿产资源可采区、限采区、禁采区规划,强化宏观调控。加强矿政管理基础,矿业权管理工作公开化、规范化,矿业权信息系统较好地提供社会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七)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切实提高执法行政水平,杜绝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确保依法行政和政令畅通。
  (八)执法队伍得到进一步加强,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入股办矿等问题及时得到查处。

  三、工作重点
  (一)2001年12月底以前,依法取缔和处理非法采矿、以探代采、非法承包转让矿业权和非法使用爆炸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全市以煤炭、黄金、石灰石、建筑用石材等为治理整顿重点矿种,以各类小矿山为治理整顿重点矿山。
  (二)2001年12月底以前,对已发放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进行全面清理,坚决查处越权颁发'两证'、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的'两证'以及同一矿区违法设置的相互重叠或交叉的'两证'。同时对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进行全面的清查。
  (三)对采矿范围交错密集,一处资源被多家分割无序开采的矿区,要按照福建省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关闭、淘汰、联合、改造的实施意见进行整改。
  (四)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和福建省新建矿山的最小开采规模审批采矿权,从严控制采矿证的发放,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暂停颁发稀土、煤、萤石、重晶石、钨、锡、锑、钼等8种矿产采矿许可证的规定。煤炭矿山'四证'的审核发放一律上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五)对地质勘查单位和探矿权人不按规定进行资料汇交的,要全面清查,依法处理。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要求
  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工作方案阶段(10月15日-10月31日):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矿产资源管理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工作方案实施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各地按照工作方案部署和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查处非法采矿和清理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本辖区的采矿活动开展'拉网式'调查,登记造册,填报省国土资源厅印制的统一表格,全面掌握非法采矿情况。对已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发证机关对所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许可证的原始档案进行逐一清理,登记造册,填报省国土资源厅印制的统一表格,对属于越权、违规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许可证一律自行纠正,纠正情况报告市地质矿产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对法定要件不全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许可证限定于2001年12月30日前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收回矿业权并予以注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取缔非法采矿和查缴爆炸物品的工作;按照福建省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关闭、淘汰、联合、改造的实施意见,对布局不合理矿山进行整改。
  市有关主管部门于11月上旬派出督查指导组,分赴各县(市、区)检查督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
  (三)自查总结阶段(12月1日-1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照上级和本级的治理整顿工作方案,进行认真的自查。12月10日前,各县(市、区)对本辖区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市人民政府,抄送市地矿局、市经济委员会、市公安局。在自查总结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进行验收。
  (四)迎接省组织抽查阶段(12月16日-12月底):
  迎接省组织有关部门对治理整顿工作的检查。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为加强我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将原'三明市矿业秩序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三明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增加计委、财政为成员单位。下设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负责治理整顿的日常工作,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市地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以地矿、土地、财政、公安、法院、检察、监察、环保、劳动、工商、计委、经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乡镇企业、林业等部门组成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的领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组织力量参与、配合专项整治办公室开展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制。
  (二)大力宣传发动,发挥舆论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和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开展治理整顿的舆论宣传和发动工作,宣传工作中重点要突出、形式要多样;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使广大领导干部和矿业权人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矿和依法办矿的自觉性。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作用,对正面典型要广泛宣传、大力表彰;对反面典型要敢于揭露、抓住不放;对手段恶劣、性质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领导不力的,追究领导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三)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各级各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打击、取缔非法采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处理非法采矿,对难以奏效的,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及时提请公安部门停止火工器材的供应、电力部门停止供电、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煤炭生产许可证进行全面清理;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需要吊销采矿证的,要提请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吊销。地矿部门接到有权机关决定关闭的矿山名单后,应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对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浪费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党政干部参与入股办矿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查到底,以保证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突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重点,狠抓工作落实。特别是取缔非法采矿,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法院、检察、监察、地矿、环保、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委等部门联合执法,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果断,从重从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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