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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30 生效日期: 2003-07-01
发布部门: 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南价复[2003]64号
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办理保安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悉。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市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 二十三 条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并参考区内、外同类服务的收费水平,经研究,同意你公司收取保安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保安服务收费应以自愿、委托为原则,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无书面委托协议的不得收费,严禁任何形式的强制性服务及收费。
  保安服务费收费标准从2003年7月1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实行期满后,请将有关情况报送我局。保安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请你公司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表: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表
  附表:
  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表
  抢劫、破坏等服务。
  金银珠宝、有价证券、贵重
  物品及易燃、易爆、易辐射等
  高危物品的保安勤务服务。
  备注:1、22个工作日为1个月;连续工作6小时按1个工作日计,不足3小时按半个工作日计,超过3小时不足6小时按1个工作日计。2、报警设备价格按实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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