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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海婴诉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侵犯鲁迅肖像权一案应否受理的答复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6 生效日期: 2000-06-26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民他字[1998]第17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7]浙法告申民他字第6号关于周海婴诉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侵犯鲁迅肖像权一案应否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死亡后,其肖像权应依法保护。任何污损、丑化或擅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死者肖像构成侵权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鲁迅之子周海婴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八 条规定的条件,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以调解结案为宜。如调解不成,你院可根据本案实体审理的情况确定被告是否承担责任或如何承担责任。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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