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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关于在蓄滞洪区开展居民财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6 生效日期: 2000-10-16
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襄政办发(2000)108号

 宜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水利局《关于在蓄滞洪区开展居民财产登记工作的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在蓄滞洪区开展居民财产登记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水利局2000年9月18日)
  分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工作涉及蓄洪带区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蓄滞洪区人民的关怀。为了保证此项工作按时、保质、不折不扣地完成,根据水利部《关于抓紧开展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水汛[2000]249 号)和《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抓紧开展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工作的通知》(鄂水堤函[2000]29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蓄滞洪区开展财产登记的范围
  宜城市襄东、襄西两个分洪民垸被省人民政府确定为开展财产登记的范围。
  襄东垸:包括王集镇、南营乡,总面积91.33 平方公里,人口6.06万人,耕地7.036万亩。
  襄西垸:包括郑集镇、璞河镇,总面积154.2 平方公里,人口15.21万人,耕地10.73万亩。

  二、认真做好登记前的准备工作
  (一)成立专班。市政府成立由政府有关领导牵头,水利、农业、统计、审计等部门和宜城市有关领导参加的工作专班,领导和协调该项工作,并从宜城市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具体负责蓄滞洪区四个乡镇的居民财产登记工作。
  (二)组织培训。四个乡(镇)要在居民财产登记之前,选调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集中学习《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第 286号令),及水利部、省水利厅关于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财产登记前的业务培训工作。
  (三)印制表格。根据国务院第286号令,水利部设定了“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表”等6份表格(附后)的统一样式,文书表格由蓄滞洪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A4格式统一负责印制。

  三、财产登记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财产登记的主要内容:(一)表中所列的农作物、专业养殖、经济林按村民所承包土地(水面)亩数集中种植种类分类填报,农作物、专业养殖、经济林类项中的价值栏应按当地前三年同期产值的平均值填写。(二)居民住房按主体部分的实际面积填报,其他搭建的非居住用附属房、窝(柴)棚等不属登记范围,住房价值由核查小组按当地实价折旧估价后填写。(三)农业生产机械、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仅统计大型的无法转移的物品,其价值按购买时价格,并参考当时市场价折旧由核查小组估算。役畜只登记来不及转移的专门从事农耕、运输的大牲畜,价值按当地市场价估算。(四)居民对表中变更数量这一栏此次登记不填,若需要变更,应在第二年汛前重新填写“蓄滞洪区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表”,经核查属实后报村、乡、县三级备案,增加和减少在数字前分别加“+”或“- '来表示。
  财产登记的要求:表1 由四个乡(镇)居民以户为单位分类填写,表中所列人口、项目、数量、价值必须如实填报,并经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上级机关代表组成的评估小组核实认可,签字盖章;表2分别由蓄滞洪区的村、乡、县三级汇总填写,报上级机关备案,不准越级包办;表3、表4是当蓄滞洪区运用后根据洪水实际淹没受损情况,由村、乡、县三级逐项核实填写,因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填;表5、表6也是在蓄滞洪区运用后再按有关规定如实填报。

  四、财产登记的方法步骤
  (一)广泛宣传,发动群众。要充分利用广播、标语口号、干部会、群众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财产登记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消除群众的误解和顾虑,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开展登记工作打好基础。
  (二)健全组织,形成网络。宜城市四个乡(镇)应尽快成立财产登记评估核查小组,组成人员以村委会成员为主,适当补充乡(镇)政府选调人员和村民中推选的代表,具体负责表格的分发、收集和检查。在发放表格过程中,要将表1一式三份分发到户,收表时要做好登记, 做到不漏登一户,其他表格要按照填表要求逐级汇总,认真填报。对居民在填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要耐心解释,操作中遇到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明确责任,确保质量。由于在蓄滞洪区居民中开展财产登记是合理补偿蓄滞洪区内居民遭受损失的基础,关系到居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在财产登记时要实事求是填写,严禁弄虚作假。对在财产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在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过程中谎报、虚报损失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骗取、侵吞补偿资金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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