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3]199号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研究,现将全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有关收费许可证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各市(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各药检所的收费许可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从2003年7月份起,由各市(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药检所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换发)收费许可证。原由自治区物价局统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8月20日前统一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注销手续。收费许可证的年审工作亦相应改由当地负责,不再集中自治区年审办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