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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全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收费许可证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5 生效日期: 2003-06-25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3]199号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研究,现将全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有关收费许可证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各市(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各药检所的收费许可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从2003年7月份起,由各市(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药检所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换发)收费许可证。原由自治区物价局统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8月20日前统一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注销手续。收费许可证的年审工作亦相应改由当地负责,不再集中自治区年审办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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