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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0 生效日期: 2001-10-10
发布部门: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榕地税政一[2001]327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1]34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我市各基层征收单位精心组织,狠抓落实,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今年1-9月份,福州市个人所得税收入呈持续高速增长,入库税款达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收1.22亿元,增长32.13%,列地方各税种增幅之首。其中通过开展专项稽查检查查补税款近5000万,补交滞纳金500多万,罚款300多万,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工作强调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对组织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管征是国家治理整顿经济秩序专项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要求基层各级领导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尤其是在各县(市)、区局机构改革工作期间更要注意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延续性,做到改革和工作两不误。

  二、加强宣传解释
  加强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这项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程度高。因此,各基层局要认真做好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宣传解释工作。首先要学习和理解“通知”的精神和意义,领会把握好内容实质;其次,各基层局要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通知”的精神,积极争取他们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尤其是强化对高收入者征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第三,各基层局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广大纳税人对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自觉提高纳税意识。

  三、加大稽查力度
  各基层局要切实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闽地税稽[2001]5号)文件精神,加大稽查力度,开展对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在专项检查中应该把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作为检查的重点。各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5个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解剖,要集中力量查深查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加大对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偷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单位对查处偷抗个人所得税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曝光,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止偷逃税行为。

  四、规范核定征收管理
  我市地税系统核定征收户占总户数70%左右,核定征收面大,因此抓好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核定征收工作,是加大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关键。1998年以来,我市地税系统采取了许多措施,核定征收管理工作开展较好,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娱乐业、交通运输业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标准不一等,为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各单位要对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彻底纠正。凡是市局已经明确的管征办法,各局要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如娱乐业核定应按照《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娱乐行业从业人员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榕地税政二[1997]27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娱乐业高收入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管征的通知》(榕地税政一[1998]180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消费行业高收入服务人员所得税管征的通知》(榕地税政一[1999]134号)的要求执行;交通运输业核定应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0]29号)的要求执行。市局将对各基层征收局的核定征收率和应税所得率进行统一规范核定,以公平税负。同时要鼓励企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实行查帐征收,对不建帐建制或者帐实明显不符的,从严从高核定征收。

  五、建立健全资料档案管理
  各基层局要认真开展对本辖区内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调查研究,掌握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形式、支付金额、税款扣缴等;高收入个人的收入额、收入项目、缴纳税款等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建立高收入行业和个人专门档案(附表),实行重点监控。各单位应确定不低于5个高收入行业和最少100名年收入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年工资收入5倍的高收入个人建立专门档案,并将确认的对象向市局报备。
  年收入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年工资收入5倍的高收入额是指:市区以福州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工资总额为准;八县(市)局以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工资总额为准。
  各基层局要结合本局管征企业特点,制定贯彻意见,及时上报工作动态,并于2001年10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省、市局意见及执行情况上报市局,以便市局汇总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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