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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福建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0 生效日期: 2001-10-10
发布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闽价[2001]费字430号

各市、县(区)物委(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我省的社会力量举办各类学校收费的管理,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社会力量办学是指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以下简称社会力量)运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设立、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学管理,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活动。

  二、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
  (一)义务教育阶段
  社会力量举办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和初中,其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的管理形式,其收费标准由教育机构提出,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由物价、财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社会力量举办的小学、初中,其收费项目明确为学费、代办费,有寄宿制的学校可以向入住学生收取住宿费。
  学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最高收费标准,根据我省现行经济发展状况和城乡居民的承受能力,最高收费标准暂定为:小学最高收费标准为4000元/生·学年;初中最高收费标准为6000元/生·学年。
  代办费标准必须遵循“按实发生、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代办费只能对实际发生该项开支的学生个人收取,必须严格按照代办项目的开支范围,学校其他费用不得在代办费中列支。
  对有寄宿制的学校,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制定。社会力量举办的小学学费具体标准由县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中学学费标准由设区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小学、中学的代办费、住宿费的具体标准按分级管理权限,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核定。个别学校因特殊原因,需突破省定最高收费限额的,应由各设区的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批。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
  社会力量举办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龄前教育(指托儿所、幼儿园)、高中、中等(含技工学校)和高等教育学校,其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形式。由教育机构按照生均培养成本和办学实际自主制定。
  学前教育的收费项目明确为管理费、杂支费和保教费;高中、中等和高等教育收费项目明确为学费、住宿费、代办费。代办费的具体项目可由教育机构自主确定,但必须遵循“按实发生、按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向实际发生代办项目开支的学生个人收取。社会力量举办学校自主确定的收费标准(包括学前的管理费、杂支费、保教费和高中、中等、高等学校的学费、住宿费、代办费,下同)必须执行报备和公示制度。
  1、报备制度。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机构自主确定的收费标准必须按分级管理权限报当地物价、财政和教育(技工学校同时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部门备案,并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高等学校还必须报省物价、财政和教育(技工学校同时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部门备案。各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机构报备并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确认的各项收费标准,即为符合《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的合法收费。
  2、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机构报备并在《收费许可证》上确认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须在招生简章和以通知书上标明或以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除已报备并公示的收费外,对入学后的学生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实施收费,必须严格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收费只能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四、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实行报备或不按报备的收费标准执行的,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未申领《收费许可证》而实施收费的以及其它违反收费有关规定的,均按乱收费论处,由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本通知自2002年春季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原省教委、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颁发〈福建省民办(私立)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教计[1996]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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