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4 生效日期: 2003-06-2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梧政发[2003]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梧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梧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经济技术交流,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表彰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员,特制定本办法。
  一、授予“梧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对象
  授予“梧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对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照章纳税,在我市对外交往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有较高社会声誉的外籍人士、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和其他市外人士。

  二、授予“梧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授予“梧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推进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市友好关系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
  (二)为推进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市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热心支持和资助我市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捐助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在我市实际投资超过300万美元,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五)首批来梧投资的客商在梧工作生活15年以上,且所投资的企业经营良好、具有一定规模的。
  (六)为我市引进人才、资金、技术和设备,或帮助我市培训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提供重要信息,被采纳后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梧州市荣誉市民”的推选和授予办法
  (一)设立市荣誉市民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由杨锦萍副市长任主任委员,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市外经贸局组成,并负责对荣誉市民的推荐、评审和管理。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
  (二)市直各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梧州市荣誉市民”推荐工作,并将推荐材料(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报市荣誉市民评选委员会。符合“梧州市荣誉市民”推选条件的对象,也可直接向市荣誉市民评选委员会申请。市荣誉市民评选委员会对推荐人员进行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仪式,颁发由市长签名的证书。

  四、“梧州市荣誉市民”的待遇及管理办法
  (一)荣誉市民在应邀参加本市组织的重大庆典活动时,享有贵宾礼遇。
  (二)市人民政府不定期邀请荣誉市民到我市考察,并及时提供可以提供的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三)荣誉市民在我市工作、活动及生活,有关部门提供便利和帮助。
  (四)荣誉市民的管理工作由市荣誉市民评选委员会负责。如荣誉市民出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有悖于“荣誉市民”称号行为,损害国家、集体及我市利益的,可由市荣誉市民评选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取消其荣誉市民称号。
  (五)荣誉市民实行动态管理,授予时效一般为3年。每3年开展一次荣誉市民推荐评选活动。

  五、本暂行办法由市荣誉市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