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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在职研究生收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1 生效日期: 2004-05-11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财预[2004]41号 沪价费[2004]24号
市委党校:
  你校《关于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关于申请核准在职研究生班收费标准的函》(沪委校[2004]2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批准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通知》(学位[2003]5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共中央党校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01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你校在职研究生学费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校在举办在职研究生班时,向学员收取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
  二、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在职研究生班)收费标准为每学员每学年6000元。考虑到参加你校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的学费由所在单位支付的特殊情况,为便于单位结算,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的学费可按年交纳或一次交清,具体缴费形式由学员自主选择。
  三、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支出由市财政根据批准的预算核拨。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接本函后,请执收单位持《票据购印证》和《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注册登记手续。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二OO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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