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宜人[2000]67号
现将《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聘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月八日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聘用的实施意见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提高人员素质、优化队伍结构,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1999]88号)和《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宜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宜办发[2000]23号)文件精神,现对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聘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聘用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通过建立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创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克服以往用人制度的弊端,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促进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事业单位考试聘用工作人员,要在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素质的基础上,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增强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保证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考试聘用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范围对象和条件
全市各级各类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及政策性收费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员额和增人计划内补充工作人员一般应实行考试聘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也可以根据单位条件实行考试聘用。
获得硕士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原机关工作人员和特殊专业人才实行考核聘用。
补充工作人员必须符合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政治思想素质、文化程度、年龄界限、技术业务水平、管理能力和操作技能。
三、形式、程序和办法
(一)招考形式
1、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2、在一定范围内定向招考;
3、在特定的对象中招考;
4、其他考试、测评形式。
(二)工作程序
1、制定考试聘用工作方案;
2、按有关程序发布招考公告或通知;
3、报名与资格审查;
4、笔试和面试;
5、考核和体检;
6、研究确定并公布合格人员名单;
7、用人单位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合同。
(三)招考办法
招考实行定期和不定期考试两种形式。定期考试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各用人单位将招考职位、人数及要求报政府人事部门,由政府人事部门下达招聘计划,并统一发布招考公告,统一制卷、统一考试。不定期考试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由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各用人部门事先应将考试方案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根据不同的考试聘用形式和办法,以及用人单位的实际要求,其工作程序可简化或作相应调整。经考试考核和体检合格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要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3-6个月。
四、组织管理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考试聘用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各事业单位考试聘用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在招考工作中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有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现将《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聘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月八日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聘用的实施意见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提高人员素质、优化队伍结构,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1999]88号)和《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宜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宜办发[2000]23号)文件精神,现对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聘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聘用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通过建立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创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克服以往用人制度的弊端,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促进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事业单位考试聘用工作人员,要在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素质的基础上,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增强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保证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考试聘用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范围对象和条件
全市各级各类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及政策性收费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员额和增人计划内补充工作人员一般应实行考试聘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也可以根据单位条件实行考试聘用。
获得硕士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原机关工作人员和特殊专业人才实行考核聘用。
补充工作人员必须符合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政治思想素质、文化程度、年龄界限、技术业务水平、管理能力和操作技能。
三、形式、程序和办法
(一)招考形式
1、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2、在一定范围内定向招考;
3、在特定的对象中招考;
4、其他考试、测评形式。
(二)工作程序
1、制定考试聘用工作方案;
2、按有关程序发布招考公告或通知;
3、报名与资格审查;
4、笔试和面试;
5、考核和体检;
6、研究确定并公布合格人员名单;
7、用人单位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合同。
(三)招考办法
招考实行定期和不定期考试两种形式。定期考试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各用人单位将招考职位、人数及要求报政府人事部门,由政府人事部门下达招聘计划,并统一发布招考公告,统一制卷、统一考试。不定期考试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由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各用人部门事先应将考试方案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根据不同的考试聘用形式和办法,以及用人单位的实际要求,其工作程序可简化或作相应调整。经考试考核和体检合格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要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3-6个月。
四、组织管理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考试聘用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各事业单位考试聘用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在招考工作中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有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