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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山西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18 生效日期: 2004-06-18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4]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制定的《山西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山西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保护路产路权,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运输秩序,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按照交通部、公安部等七部委《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以下简称“七部委《实施方案》”)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晋政发(2004)20号,以下简称《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部门协作和区域联动相结合,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组织、部门联动,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工作方针,严厉打击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逐步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和车辆生产及使用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道路交通安全。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护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阶段性目标:用1年时间,通过对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等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现象得以纠正;用3年左右时间综合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道路运输行为规范、运价合理,逐步建立开放、公平、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工作,省人民政府成立“山西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省治超领导组),负责对全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
  组 长:梁 滨  副省长
  副组长:段建国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晓林  省交通厅厅长
  李连琪  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
  成 员:黄福莲  省纪委常委、省纠风办主任
  张 润  省交通厅副厅长
  宋建华  省公安厅党委委员、省交管局局长
  兰光东  省发改委副主任
  张秋明  省财政厅副厅长
  洪发科  省经委副主任
  盛佃清  省质监局总工程师
  唐 晋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石清礼  省工商局副局长
  王卫星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韩国维  省物价局副局长
  谢新宁  省军区后勤部副部长
  杜汉舟  省广电局副局长
  李志刚  山西日报社副社级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办公室负责处理全省治理超限超载日常事务、组织会议、汇总信息、编发文件、简报,监督、指导、协调各专门小组工作等。
  办公室联系电话:0351-7026505、传真:0351-7026503
  主 任:段建国(兼)
  副主任:张润(兼)、宋建华(兼)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成立相对应的组织机构。于2004年6月25日前将机构设置情况报省治超领导组办公室。各市、县治超领导组办公室要加强信息互通工作,实行每日报告制度。各检测点、稽查队每日将信息报所属市级治超领导组办公室,各市级治超领导组办公室每日上报省治超领导组办公室,再由省治超领导组办公室综合分析后通报各市级治超领导组办公室。
  省治超领导组实行每月例会制度,由领导组办公室召集在指定地点开会。成员单位应按时参加会议。

  四、治理时间及措施
  (一)治理的时间
  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和准备阶段(2004年5月中旬至2004年6月19日)。各相关部门要紧紧围绕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目的与意义、治理的标准与措施和工作安排以及《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活动。同时,启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
  第二阶段:集中治理阶段(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2004年6月20日9时起,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各级交通、公安及相关部门联合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严查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第三阶段:阶段总结和长效治理阶段(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省治超领导组对各市、县治理工作进行考核验收。从第三阶段起,治理工作由集中治理转为日常性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继续开展工作。
  (二)治理的措施
  全省治理工作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交通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统一行动,实施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确保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县、不出市、不上高速公路。
  1、广泛开展宣传
  要强化新闻媒体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进行系列宣传报道,并邀请有关专家就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发表文章,开展讨论;要强化社会和路面宣传,交通、公安部门要对驾驶员进行警示教育,深入本辖区内的煤炭、电力、冶炼等重要生产企业及运输企业进行座谈,宣传治理的政策和措施。各相关部门要印刷和发放宣传材料、传单,悬挂宣传横幅、标语。交通部门的养护机构要加强对限载公路、桥梁的管理,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必要的限载交通标志。
  2、清理整顿“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
  (1)6月20日前由省经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并制定工作方案报送省治超领导组办公室,省公安厅、省交通厅要积极配合,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的吨位恢复工作,力争年内完成此项工作。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公安、交通部门要互相配合,分别在汽车生产、发牌和使用环节上把好关,为“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暂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①“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的标准执行。公安部门先期进行排查、清档,交通部门进行比对。
  ②“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之日起,持更改后的车辆合格证向其车辆所注册的公安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
  ③公安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更正车辆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收存更正后的车辆合格证,办理“大吨小标”纠正工作。
  ④对“大吨小标”已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的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
  ⑤集中治理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交通部门执法人员要责令限期恢复,限期没有恢复或2004年12月31日后仍未恢复的,要强制恢复。
  (2)省质监局要牵头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并制定方案,对《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各相关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特别是省内汽车生产和改装厂家要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生产和改装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出现。
  (3)省工商局要会同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工作方案,迅速开展对省内非法车辆改装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各市、县工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改装车辆的车主,公安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
  3、集中治理超限超载车辆
  (1)协作配合。在省、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交通、公安、纠风部门要采取固定检测与流动稽查相结合的办法,联合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固定检测。交通、公安部门联合依托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点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治理。交通部门负责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并负责依法处罚。公安部门负责指挥车辆接受检查、维护现场秩序、疏导交通。高速公路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要按上述规定在高速公路收费广场或匝道入口外实施检测,但不卸载、不处罚,应予劝返。禁止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收费站禁止向超限超载车辆发放通行卡。半封闭的国、省道干线公路,可参照高速公路的治理办法执行。
  流动稽查。全省11个市,每市组织两支流动稽查队,由政府统一领导,交通部门牵头并提供便携式称重设备和卸载设备,公安部门配合,纠风部门监督。各市要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报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备案,要固定稽查路线、固定稽查车辆,选择开阔路段进行稽查。对超限超载车辆以卸载消除违章行为为主,不得罚款放行、堵塞交通,不能出现新的公路“三乱”问题。流动稽查队负责国、省道干线公路和县、乡道路的稽查,重点解决绕道、闯卡、聚集堵路和无固定检测设备路段的超限超载车辆通行问题。要做到机动、灵活、快速、有效,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情况进行判定。卸载场地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省交通厅、省公安厅考察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交通部门负责检测、卸载,交通、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处罚。
  各市、县政府要严格按照“属地治理”的原则,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源头治理,确保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县、不出市、不出省。
  交通部门与公安部门之间、固定超限检测点与流动稽查队之间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任何一个检测点或稽查队都要对上一个检测点或稽查队的处罚行为进行认真复查,发现违法行为未消除或只罚不卸等情况后,应实施卸载和处罚,并及时上报同级治超领导组办公室。
  (2)统一标准。2004年6月20日至12月31日,超限超载车辆的认定标准以交通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统一治理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避免重复处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公路字(2004)128号)规定为准。各级交通部门要严格执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0吨;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吨”的认定标准。公安部门负责对二轴车型进行治理,其标准严格按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质量标准认定。
  交通、公安部门实施卸载和处罚后,要在开具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上写清被卸载车号、年月日时分以及卸载前后的载质量、所载货物的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
  (3)依法卸载和处罚。治理工作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鉴于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流动性和我省多年来的整治工作实际、以及首次或多次违法的界定困难等实际情况,规定凡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按有关标准认定后,由交通部门实施卸载,并按照职责划分,根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单车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以500元、1000元、2000元的罚款,同时进行违法登记。
  实施卸载一般由车主或司机自行卸载。需提供协助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自行卸载需强制卸载的,由交通部门按照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收取卸载劳务费和货物保管费,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货物3日内不能自行运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财政部门牵头,省治超领导组办公室统一委托省级拍卖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拍卖。卸载的煤焦货物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货运车辆超载煤焦进行没收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3)102号)执行。
  行政处罚实行罚缴分离,不得现场处罚,应由被处罚人或单位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点交纳罚款。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公路局、省高管局要将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保证其一线执法人员必要的经费开支,确保治理工作顺利进行。因经费不到位影响工作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全省原有的超限运输检测点要在规定时间内将称重设备由原来的称单轴载质量全部调整为称整车总质量(各高速公路入口要尽快安装检测设备),并停止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但超限超载车辆对其行驶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事实(直接)损坏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对当日(0时至24时)已被卸载和处罚,且与出示的法律文书记载的卸载后载质量相一致的,不得重复给予卸载和处罚;已被交通或公安部门任何一个部门查处的,另一部门不得重复查处;已被一个市、县执法部门查处的,另一市、县执法部门不得重复查处。如经复检与法律文书记载的载质量不一致的,可依法再卸载、再处罚。
  (4)区别对待。为减少治理工作对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一是对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划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二是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汽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但对上述两种情况要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对超限超载登记累计超过2次的,由车籍所在地交通部门取消该车辆的经营性运输从业资格。对经行政许可批准,持有“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运输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限车辆,不卸载、不登记,但要认真核查通行证件与其车辆、所载货物、路线、时间和时速等是否相符,相符的放行,不相符的或持涂改、伪造、租借、转让等证件的,要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依照《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5)加强源头治理。各地的煤炭、焦化、冶炼、砂石等厂矿、企业、料场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驶出矿区和厂(场)区。对强行或指使超限超载车辆驶出矿区和厂(场)区的,所属的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采取措施治理整顿。
  4、调整规费征收标准
  结合山西省实际,在全省“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工作结束后,交通部门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后,按照恢复标准吨位后的行驶证核定吨位计量征收。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重型车辆,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计量吨位暂按照七部委《实施方案》确定的车辆超限标准(即车货总质量)扣除车辆自重后的吨位来计量征费。已实行规费包缴的车辆,交通部门应按要求退还多征部分费用,以确保交通规费征收标准与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一致性。
  5、整顿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1)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优化运输结构的措施,鼓励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的发展与更新,通过市场机制提高营运性运输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运输企业的规模化发展,调整运力和车型结构。
  (2)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整顿本辖区的道路运输收费,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
  (3)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的货运代理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规范无车承运人的经营行为和收费标准,用现代物流的理论,提升道路货运的组织化程度和技术,创新货运组织方式,促进道路货运企业发展现代物流,实现运输供需信息在货主与车主之间的直接、快速交流,减少运输收益在中间环节的流失,提高运输业主的效益。
  (4)集中治理期间,省公安厅、省交通厅要同步开展打击货运“黑车”和“假军车”行动,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同时,出台相关鼓励道路货运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运输业户守法、诚信、规范地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两方面的调节作用,确保运输价格处于合理的水平。省军区有关部门要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和查处措施,对全省范围内的军车超限超载运输、假军车及其超限超载运输进行专项治理,重点解决假冒军车和出租、转借军警号牌等问题,保证各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5)交通部门要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对于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登记以及执法部门抄送来的车辆超限超载信息,要及时予以公告。同一车辆和驾驶员超限超载累计公告超过2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挂靠车辆由其所挂靠的企业负责),要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等级的企业参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并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建立组织机构,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治理工作当做一项政治任务来抓,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力争经过1年集中治理,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的现象得以纠正,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治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道路运输行为规范、运价合理,逐步建立起开放、公平、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各部门要人员到位、组织到位、保障到位、措施到位,要加强对其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教育,强化执法队伍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和人事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决不姑息,从组织上保证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应急机制,针对有可能发生的运力紧张、聚众闹事等突发性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灵活的应急机制。在日常治理期间,各地、各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鼓励和引导运输业主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规范地从事道路运输,特别是要组织骨干运输企业,合理调度运力,确保治理期间正常的物资运输畅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打击借机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各级公安部门要安排必要的警力,维护好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四)各市、县人民政府在集中治理期间要实行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一名联络员加强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对治理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运输价格变化情况、干线公路上的货车流量情况、煤粮油等重要物资的运输情况和价格波动情况等,要及时收集、分析,并定期向省治超领导组报告,以便及时妥善解决,避免事态扩大。同时,还要向社会公布各级治超领导组的监督和咨询电话,广泛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五)集中治理期间,省治超领导组要定期不定期组织督查组,赴各地进行检查督导,及时了解和处理治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同时,要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公路“三乱”现象的发生。对违反《通告》精神,乱收费、乱设卡、乱罚款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和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严重影响全省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进度的市、县,要通报批评,并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各市县、各部门在执行本方案过程中,要把握政策界限,不准随意制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规定,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修改的,需上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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