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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幼儿园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27 生效日期: 2002-02-27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锡政发[2002]4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幼儿园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市教育局联系。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幼儿园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市教育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和无锡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规范幼儿园办园体制改革,确保我市幼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幼儿园办园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放思想,统一认识,积极稳妥地推进幼儿园管理体制改革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幼儿教育作为非义务教育的一个部分,要积极探索办园体制的改革,逐步打破政府包揽办园的格局。幼教体制改革应根据幼儿教育具有公益性、产业性的特点,努力遵循“有利于增加投入促进幼教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布局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加快幼教现代化进程、有利于保教质量的提高、有利于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师待遇的提高”的原则,使改革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本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加大投入,继续办好示范园,使示范园充分发挥示范、辐射、指导作用。对社会力量办园必须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办园形式,均可大胆试验,各地探索幼儿园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探索股份制办园、中外合作办园、租赁办园、私人办园、公有民营、园长承办、集体办园等多渠道、多形式办园之路。在幼儿园办园体制改革过程中,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积极发展新的教育资源,同时要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以及教师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不受损。政府和有关部门举办的幼儿园一般都具有较好的基础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要坚持办好,不能擅自停办,更不能擅自作价变卖。在农村,乡(镇)政府要办好现有的中心幼儿园,努力把乡镇中心幼儿园办成示范园。

  二、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改制幼儿园健康发展
  凡原公办或集体性质的幼儿园确实有必要改制且具备改制条件的,要积极稳妥地制定改革方案,并严格按以下程序操作:
  1.递交改制申请
  主办单位或主办人必须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事先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改制的申请报告及改制方案,内容包括:
  (1)改制的目的;(2)改制的形式;(3)改制后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及办园章程;(4)幼儿园固定资产评估情况;(5)举办者的资格证明;(6)原幼儿园人员安置和园长、教师聘用情况以及拟任园长、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材料;(7)举办者的财产经费来源证明材料;(8)改制的日程安排等。
  2.审批改制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报告后,要及时组织论证并提出审定意见,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制。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改制必须经过省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审查申请改制幼儿园的办园资格:
  (1)举办者资格:主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责任权利。举办者政治思想好,文化素质高,身体健康,社会声誉好,能尊重幼儿教育规律,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改善办园条件的必需且稳定的经费来源。
  (2)园长资格:园长必须符合原国家教委颁发的《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和岗位要求》,具有园长上岗证书。
  (3)教师资格: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掌握幼教专业知识和技能,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3.评估幼儿园资产
  拟改制幼儿园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必须由市(县)、区以上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部门进行评估。原为国有性质的幼儿园在改制立项时需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方能进行评估。原为集体性质的幼儿园应先进行资产界定,如原出资者为国有性质的应界定为国家所有。国家性质的幼儿园在中介机构进入资产审计、资产评估阶段中需由财政办理的内容:
  (1)非经营性资产剥离;
  (2)不良资产核销审批;
  (3)会计中介机构资产评估的结果需财政部门确认。
  4.转让幼儿园资产
  改制幼儿园资产的转让部分,应采用招标或议标的方式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并办理必要的签约、公证手续。幼儿园资产转让款(或拍卖所得款)应存入财政专户,除用于因改制而发生的费用外,其余部分应建立幼教发展基金,用于发展幼儿教育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5.重新登记注册
  改制幼儿园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改制协议后,新的举办者必须在一个月以内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凭办学许可证到公安部门备案,刻制公章,同进要到当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三、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提高改制幼儿园保教质量
  1.各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无锡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加强对改制幼儿园的管理、指导、监督和评估。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入改制幼儿园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帮助改制幼儿园解决实际困难。教科研部门要深入改制幼儿园加强业务指导,开展教育研究,不断提高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使改制幼儿园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要进一步落实《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中“乡(镇)设幼儿教育辅导员”的规定,保证对改制幼儿园和村办幼儿园的管理真正落实到位。所有改制的幼儿园必须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重新评估定类,并按重新评估的类别收费。
  2.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对改制幼儿园进行督导评估,教育行政部门对改制幼儿园要实行年审制度,对办园有突出成绩的幼儿园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有违反教育法法规的办学行为或年审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取消其办学资格。
  3.改制后的幼儿园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贯彻保教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努力提高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幼儿园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教职员工,聘用教职工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并根据《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4.改制幼儿园的产权必须明晰,幼儿园的土地、房舍只能用于幼儿教育,不得转让、抵押、担保或挪作他用。应严格执行教育、物价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收费标准,不得擅立项目乱收费。幼儿园资金的管理应符合《无锡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要求。
  5.现已改制的幼儿园应依据上述意见,完善相关的手续。需要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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