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2]87号
盐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盐城通达公路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交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请示》(盐国税发[2001]214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2)79号批复如下:
盐城通达公路有限公司系悦达实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和盐城新阜公路有限公司于1995年共同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1.02亿元人民币,经营期限22年,主要从事公路开发、经营,属于从事交通项目的企业。关于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对盐城通达公路有限公司从事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不含配套服务等非交通设施项目)取得的所得,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盐城市国税局负责对该企业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