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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13 生效日期: 2005-04-13
发布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局(办、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市工业园区发展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快市开发区工业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着力提高经济密度
  1、设立经济密度奖。对每亩销售产值高于200万元、税收高于4万元,且年销售产值达5000万元以上的产出高、效益好的工业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鼓励企业追加生产性投资。已按原规划设计和投资强度要求建成投产的企业,经市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利用厂内存量土地改(扩)建多层厂房或实施旧厂房改造加层的,按新增的二层以上厂房(含二层)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一次性奖励。
  3、鼓励企业增资扩股。对现有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新增外资扩大注册资本,且新增到位外资300---1000万美元的,一次性给予项目(企业)负责人奖励3---10万元人民币。新增到位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可给予更多的奖励。
  4、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建造多层标准厂房。已投产企业利用厂内存量土地(不包括应依法收回的闲置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或村留地、村镇规划调整节省下来的集体土地)经批准建造多层标准厂房,并经市开发区管委会验收达到规定要求用于出租的,按其二层以上标准厂房(含二层)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租用企业,经批准,按金政发(2005)3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享受租金补助。
  5、提高标准厂房利用率,继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1)租用标准厂房一年以上的初创企业,按金政发(2005)31号文件规定标准享受租金补助。
  (2)鼓励已投产企业利用闲置厂房招商引资或出租,租用企业经批准,可同等享受标准厂房租金补助政策。
  该项补助按市政府规定的标准配套补助,不重复享受。

  二、努力提高企业竞争力
  6、设立企业销售增长奖。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其销售增幅予以一次性奖励,具体为: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其当年实绩较上年增长超过10%以上部分,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人民币3万元;年销售收入5---10亿元的,其当年实绩较上年增长超过15%以上部分,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2万元;年销售收入3---5亿元的,其当年实绩较上年增长超过20%以上部分,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1.5万元;年销售收入1---3亿元的,其当年实绩较上年增长超过25%以上部分,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1万元;年销售收入0.5---1亿元的,其当年实绩较上年增长超过30%以上部分,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0.5万元。当年销售实绩较上年实现翻番的,按上述政策加倍奖励。单个企业的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1)技术改造资助。凡按规定立项批准或报市开发区管委会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当年设备投入50万元以上,按设备投资额享受一定比例的资助:国家、省、市重点技改项目及引进20世纪90年代后国际先进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按金政发(2004)13号文件执行,市开发区按市政府规定的标准配套资助;一般技改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资助。以上资助不重复享受。
  (2)技术创新资助。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企业研发中心或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新认定为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列入国家863计划、国家级火炬项目或创新基金项目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列入省级火炬项目或创新基金项目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8、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
  (1)出口创汇奖励。生产型自营出口企业,其当年自营出口额(以海关统计数为准)在50---500万美元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2分;500---1000万美元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3分;1000---1500万美元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4分;15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5分。对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在上述奖励基础上,按加工贸易出口额(以海关统计数为准)每1美元再奖励人民币5分。
  (2)参加会展补助。参加由市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组织的各类境外展销会、博览会和交易会的,每个摊位补助1万元;企业自行赴境外参展的,经市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每个摊位补助5000元;参加哈洽会、东盟自由贸易洽谈会的,每个摊位补助5000元;参加上海华交会、深圳高交会、厦交会、宁波消博会的,每个摊位补助3000元;参加由市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组织的其他各类展销会、博览会和交易会的,每个摊位补助人民币2000元。
  (3)加工贸易保证金、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贴息及出口信用保险费、保税仓库监管手续费等补助。对工业企业支付的加工贸易保证金,根据其实际支付额,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60%予以贴息;对工业企业出口退税专项质押贷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出口工业企业支付的信用保险费、公共保税仓库监管手续费,按其实际支付额的50%给予补助。
  9、加大对外招商引资力度。
  (1)外商投资大项目继续予以政策扶持。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性外商投资项目,在水、电、土地供应上予以重点倾斜,并在外资(注册资本)到位后,按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数额为基数分档进行奖励,专户存储,专项用于该项目基本建设。具体标准为:300万(含)---500万美元项目,奖励10---15%;500万(含)---1000万美元项目,奖励15---25%;1000万(含)---2000万美元项目,奖励25---35%;2000万(含)---3000万美元项目,奖励35---50%;3000万美元(含)以上项目以及世界500强企业和跨国公司投资先进制造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大的优惠。
  (2)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项目和高科技项目,投资强度达到一定标准,在外资到位后,以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数额为基数,分档进行奖励,专户存储,专项用于该项目基本建设。具体标准为:投资强度20万美元/亩(含)以上,奖励10---15%;25万美元/亩(含)以上,奖励15---25%;30万美元/亩(含)以上,奖励25---35%;35万美元/亩(含)以上,奖励35---50%。该项奖励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奖励不重复享受。
  (3)中方用自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权证过户时涉及的各项费用参照市政府关于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4)继续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厂房租金补助。外商投资企业在市开发区范围内租用厂房的,在内资企业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由市开发区按实际到位外资额追加补助。具体标准为:实际到位外资50万(含)---100万美元的,追加补助1元/月/平方米;100万(含)---300万美元的,追加补助1.5元/月/平方米;300万(含)---500万美元的,追加补助2元/月/平方米;500万美元(含)以上的,追加补助2.5元/月/平方米。补助后,由企业实际承担的租金不能低于租金总额的30%,补助期限三年。
  (5)引进外资奖励。引进工业性外资(5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按外商当年实际出资额(以验资报告为准),对引资中介人实行分段计奖(以美元为基数计提人民币奖励):50万(含)---100万美元部分,按5%计提人民币奖励;100万(含)---300万美元部分,按3%计提人民币奖励;300万(含)---600万美元部分,按1.8%计提人民币奖励;600万(含)---900万美元部分,按1.6%计提人民币奖励;900万(含)---1200万美元部分,按1.4%计提人民币奖励;1200万(含)---1500万美元部分,按1.2%计提人民币奖励;1500万美元(含)以上部分,按1%计提人民币奖励。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重奖。引进市域外优质工业项目,经市开发区招商引资委员会批准,参照引进外资项目奖励。
  该项奖励与本意见第3条鼓励企业增资扩股的奖励不重复享受。
  10、继续扶持高新技术产业。2005年市开发区继续设立300万元科技孵化基金,主要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直接投入和贴息、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1、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和实施名牌战略。企业在境内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企业在境外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企业荣获“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每只产品或商标在市政府奖励基础上再奖励人民币10万元;获得“浙江名牌产品”或“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每只产品或商标在市政府奖励基础上再奖励人民币5万元;获得“金华名牌产品”或“金华市著名商标”的,每只产品或商标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国家商务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的,每只品牌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2万元;在产品出口国(地区)注册商标且该产品出口实绩在5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三、大力提高土地集约化水平
  12、提高土地投资强度。新入园项目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用地控制指标及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供地数量;建立工业项目用地预评审制度,严把入口关,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安排项目用地;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土地出让的约定条款,在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市工业园区企业投资及建设进度补充协议书中约定项目开工、竣工、投产和达产期限、土地投资强度、经济密度、违约责任等条款;项目竣工后实行综合验收制度,对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用地控制指标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内资企业注册资本少于500万元或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少于50万美元的,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其采取租赁标准厂房等形式获得生产经营场所。
  13、建立“三率”、“外资到位”保证金制度。内资项目在办理土地产权证手续前按用地面积另行缴纳1万元/亩的“三率”保证金,在项目竣工投产后返还50%的保证金;两年内达到原合同和协议约定的指标,经验收合格后,再返还其余50%的保证金。外资项目按市政府最低限价足额缴纳土地款,其优惠地价部分作为“外资到位”保证金,在应到外资全部到位后全额返还。
  14、完善企业用地进退机制。对新入园项目,实行“三通一平”后的“熟地”出让;已开工项目,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每推迟一个月加收土地出让金2%的土地资源闲置费;已竣工项目,若实际开发面积不足应开发总面积一半,或者实际投资额不足计划总投资额50%的,责成其缴纳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资源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达标;供地批准后满两年未动工及建筑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占比不足25%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因规划调整,需置换建成企业土地的,原则上按其土地、建筑物成本等予以补偿。

  四、合力优化发展环境
  15、建立小企业专项贷款和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市开发区建立小企业专项贷款资金,实行封闭运作,专项用于科技型、外向型工业小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的短期贷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创办担保机构,对专门为市开发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新创办的信用担保机构,按注册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并建立担保损失财政补偿机制。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6、扶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面向产业集聚的行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质量检测中心和模具设计、研发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经市开发区管委会确认,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17、设立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以工业企业经济总量、利税总额及增长率等为主要指标,评选“年度十强企业”。对进入前三名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人民币10万元;对进入四至六名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人民币8万元;对进入七至十名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人民币5万元。同时,授予年度十大突出贡献企业家荣誉称号。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18、保障外来企业业主及引进人才的子女就学。凡在市开发区投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业主(或股东)及企业从外地引进的高级人才(副总经理、副高职称或高级技工、硕士学历以上人才),其子女的小学、初中就学,由市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安排在指定的学校,并享受本学区学生同等待遇。

  五、附则
  19、本意见的第1、2、3、4、5、6、7、8、9、10、11、16、17条仅适用于税收关系在市开发区财政的企业(企业税收关系由市国税、地税部门认定)。
  20、单个企业享受年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1、本意见由市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原有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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