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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08 生效日期: 2005-04-08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明电[2005]5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公安厅、教育厅、交通厅、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学生交通安全是社会交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打造“平安浙江”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并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八日

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交通厅、省安全监管局
2005年3月14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学生和幼儿的生命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明确职责,真正把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交通安全事关中小学、幼儿园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涉及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各级政府对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并要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要切实加强对学生交通安全工作的研究和部署,并指导、协调和督促下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工作。当前,尤其要认真研究解决因学校布局调整,学生集中住校后上放学的交通安全问题。同时,要全面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检查、督查工作,减少和避免学生伤亡交通事故,坚决杜绝学生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而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坚决予以责任追究。
  学校所在地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指定专人具体指导和帮助学校维护交通安全环境,协调、检查督促并落实有关工作。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周边地区、学生乘用车辆和船舶的管控。特别是在学生接送车集中的校门口、必经路段和条件较差的路段,要充实警力加强管理,重点查处“病车”、“黑车”和超载接送学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同时要及时发现新问题,着重从源头上强化管理。
  交通部门要规范学生接送车的式样和车型,每年一至两次,到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对学生接送车、驾驶人和台帐进行“三核实”。并对符合条件的接送车予以减免规费。要加强港航管理,根据学校上报的学生人数和航线分布情况,及时安排船舶接送。遇恶劣天气、重大节假日、客渡运高峰期和学生集体活动需用船时,要组织力量加强现场管理。严肃查处以营利为目的的校外组客、“黑车”、“黑船”营运等行为。通过设立醒目的交通安全警示牌和交通提示标志、铺设减速设施、在学校门口和学生出入路口添加人行横道线标志等有效手段,完善通校公路、学校周边公路和学校门口的交通安全设施。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在对中小学校布局进行调整时,应充分考虑交通安全因素。中小学校长、幼儿园业主为校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教育部门要与学校、幼儿园签订责任书,督促学校建立学生接送车档案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对幼儿要提倡就近入园。学校和幼儿园要负责校内、园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学生出行的交通安全教育,做好本单位组织的春(秋)游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教育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积极主动与交通部门联系,合理安排班车、渡船、线路。有乘船学生的学校,要按学生过渡航线编排小组,并指定组长负责过渡途中管理,有条件的学校还要指派教师护送学生上船。严禁未经港航管理部门批准的船舶运载学生。未开通班车、线路的学校,要通过采取组织学生放学路队、佩戴黄色安全帽以及家长轮流到指定地点接送学生等方式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检查教育部门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抓好落实。
  其他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加强对农机车辆和驾驶员的源头管理,坚决制止拖拉机搭载学生现象。要加大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取缔无证摊点,拆除学校周边占道违章建筑,坚决制止和纠正学校周围乱设摊、乱占道等现象。新闻单位要大力加强农村地区的交通安全宣传,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二、从严把关,全面规范学生接送车管理
  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接送车必须是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自有客车或专业企业具有有效证件的客车。专门用于学生接送的车辆除必须由公安部门定期检验合格外,还应按交通部门要求进行一年一次的检验(不实行季检)。凡用于接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车辆须由交通运管部门在征得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同意后,按照定时、定范围、定核载人员的原则,核发道路运输证。
  学生接送车驾驶员必须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且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和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近三年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驾驶员不得从事学生接送驾驶活动。
  学校对接送车牌照号码、核载人数、驾驶人、保险及接送学生时间、趟次等情况,要登记造册,建立台帐。除允许较大规模幼儿园(在园幼儿200人以上)使用符合要求的接送车外,其他幼儿园不准使用接送车。组织用车接送时,必须按规定人数乘坐,严禁超载,且必须有监护人员(幼儿须有保育员),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未成年学生和幼儿。凡学校和幼儿园组织学生和幼儿春(秋)游或其他外出集体活动,必须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用车必须是专业客运公司车辆,禁止使用报废车、“病车”和“黑车”等。

  三、采取措施,改善学生乘车出行条件
  各地要统筹研究城乡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加快发展面向广大农村地区尤其是中小学校的客运网络。对农村客运要在政策上给予扶持。要认真落实省交通厅、财政厅《关于对农村客运班车养路费等公路规费实行优惠的通知》(浙交(2004)428号)精神,对于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农村客运班车的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实行全免;并给予学生接送车辆一定金额补助费用,以减轻接送车业主负担。要启动并开通镇校、村校之间运行的班车,增加直达农村的客运线路、车辆和站点。有关部门在营运线路招标或新增营运线路时,应考虑学生用车问题,将保障周末学生用车列入协议,并作为一项准入条件。客运公司和公交公司要克服客源“冷热”不均的状况,注意统筹安排,重视延伸城郊部位学校线路。要在学生客运高峰时间尤其是周末学生流集中时段加增开班车,让利给学生,方便其出行。
  在推进农村道路建设过程中,各地要将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交通问题列入“康庄工程”统筹考虑,要把通校等级公路建设作为优先规划和建设对象。对原来窄小的简易沙石路面进行加宽,逐步改成水泥或柏油路,提升公路等级。在此基础上要不断拓展班车线路,为更多的学生出行创造条件。

  四、加强教育,进一步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
  加强教育是减少学生交通事故的治本之策。各地教育部门要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地方课程教学计划,并定期开展以交通安全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要结合当地实际和交通案例,通过生动活泼、浅显易懂的方式来增强教育效果,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要重点做好中小学生“安全乘车、安全乘船、安全骑车、安全走路”的养成教育,使学生不断增强交通法制观念,自觉遵守交通秩序。
  公安、教育部门要共同印制适合我省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的宣传手册,共建少年交警学校。要倡导“交警当老师,老师当交警”的互动模式,即交警定期到学校,通过宣讲交通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常识、剖析典型事故案例、播放影视光盘、发放中小学生交通安全联系卡等有效方式,切实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老师要在上学、放学高峰时,扮演“交警”的角色,维护好交通秩序,护送学生上下车和穿行公路,现场劝阻并教育学生拒乘“黑车”、“病车”和超载车。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教育方式和认真细致的工作,力争使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乘坐的所有车船都能成为“放心车”、“放心船”。
200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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