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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税局关于换发涉外税务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02 生效日期: 1999-08-02
发布部门: 山东省地税局
发布文号: 鲁地税函[1999]226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关于涉外税务登记换证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287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1999]176号转发)已作了明确规定,目前由全国统一承印的新的税务登记证也已制作完毕,换证工作将进入实施阶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证件的组织发放。各地涉外机构于7月底之前按照申报计划数到省局领取税务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表,并抓紧发放到各征收单位,以确保涉外登记换证工作如期完成。

  二、关于证件收费标准。涉外税务登记证收费要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鲁价涉字[1993]18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得超标准或搭车收费。各地上交省局工本费每套16元,并于8月底前结清,由省局汇总转交总局指定的印刷厂。

  三、关于登记证的打印程序。税务登记证的格式及内容变化由省局信息中心负责更改数据库及打印程序并网传各市地,各地注意查收并严格按规定操作。

  四、关于税务登记证的销毁。各市、地征收单位对收回的税务登记证,要妥善保管,于换证工作结束后,连同未使用存放的旧税务登记证,进行清点记录,集中销毁,避免出现遗留问题。
  税务登记工作是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础性很强的工作。各地 要给予高度重视,并精心组织,做好宣传和部门协调等各项组织管理工作。各征收单位要以优良的作风,为涉外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同时要严格执法,对不按规定时间换证的企业给予处罚,维护国家利益和中国税法的严肃性。各地要通过这次换证工作,摸清涉外企业底数和税源状况,彻底清理漏征漏管户,为今后管理打下基础。
  本次税务登记换证工作列入涉外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按照规定标准对各市地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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