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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煤炭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02 生效日期: 1999-08-02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1999]14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煤炭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00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出口煤炭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日  财税字[1999]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局):
  为增强我国煤炭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扩大煤炭出口,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煤炭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4月1日起,将煤炭出口退税率由9%提高到13%。其适用的海关商品代码为2701、2702、2703、2704。
  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二、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出口的煤炭,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三、对1999年4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出口企业已出口并办理完毕退税手续的煤炭,其退税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已出口未办理退税手续的煤炭,按本通知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办理退税。
四、对山西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出口的煤炭,仍按照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4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免税政策。
五、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办理出口煤炭的退税手续。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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