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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政府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25 生效日期: 2002-01-25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2]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就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下发了通知(苏政发[2001]130号),现结合南京实际,提出我市贯彻《决定》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计委、建委、经委,市规划、乡镇局根据《决定》的规定,划定《南京市首批禁止开山采石区域》。?

  二、禁采区域内一律不再设立新的开山采石企业。禁采区域内开山采石企业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应关闭,各地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延续登记,公安部门不得提供火工用品,供电部门不得提供生产动力用电。其中,主城范围内的开山采石企业,要立即着手关闭。?
  禁采区域内因特殊需要确需继续开采的开山采石企业,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县、区政府确定,具体名单于2002年2月底前报市政府审核后上报省政府批准。?
  禁采区域内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快制定禁采工作方案,并于2002年3月31日前上报市政府。?

  三、汤山风景区、老山国家森林公园风景区、珍珠泉旅游渡假区周边地区、金牛水库风景区及瓜埠山地质遗迹保护区范围内的开山采石企业,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立即采取措施关闭。
?
  四、南京市首批限制开山采石区域为:(1)位于东郊的龙王山地区;(2)位于江宁区的青龙山〖CD2〗大连山地区。限制开山采石区内的开山采石限制方案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的关闭措施及扶持措施,帮助关停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对已关闭的开山采石矿山、宕口,各级政府要制定治理规划及时进行治理。禁采区内开山采石企业关闭前,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地矿主管部门及其它部门核定其开采量,责成其按规范要求进行开采,排除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

  六、全市禁采区域内开山采石企业逐步关闭后,为满足城市建设对矿产资源的基本需要,必须抓紧寻找与建设矿产基地。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在禁采区域以外的、有矿产资源保证的地区进行调查,2002年3月底前向市政府提出矿产资源基地的靶区,以便论证与建设。?

  七、限制开山采石工作是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禁采工作的实施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为切实抓好全市的限制开山采石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周学柏副市长为组长的市限制开山采石领导小组,有关县、区政府及市农垦集团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八、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工作,按时完成禁采区内开山采石企业3年内关闭的任务,使我市的生态环境有一个大的改变。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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