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南通市地方性政策措施施行前公示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15 生效日期: 2002-01-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通政发[20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地方性政策措施施行前公示办法》已经2002年1月9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2年1月15日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地方性政策措施的透明度,依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性政策措施,是指地方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基于行政管理需要,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制发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第三条 地方性政策措施施行前公示应当遵循透明、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地地方性政策措施施行前公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发文机关)制发或者联合制发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包括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法、规定、通知等,均应当在施行前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地方性政策措施,不得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地方性政策措施施行前,应当通过当地党报向社会公示;有条件的,可同时通过政报、互联网等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其施行前公示由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政府部门和法律授权的组织制发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应当在公示前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第九条 地方性政策措施施行前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文件标题、发文字号、正文、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
  地方性政策措施有附件的,施行前应当将附件一并公示。


    第十条 地方性政策措施印发成文后,应当及时在施行前向社会公示。
  地方性政策措施应当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印发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该政策措施施行的,可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发文机关对现行的地方性政策措施进行修改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施行前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发文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制发的地方性政策措施不得施行或者推迟施行;因此影响行政效能的,可按规定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应当在施行前向社会公示而未公示的;
  (二)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的;
  (三)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