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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9 生效日期: 2005-03-29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5]7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城区道路的监管,严格控制占用和挖掘道路,明确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内部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作如下修订:
  一、适用范围
  在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区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各区)范围内临时占用和挖掘建成城市道路的,均应按本意见办理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手续。

  二、审批机构及职责
  杭州市城区道路开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开挖委)是负责市区建成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工作的非常设机构,承担市区主要道路和重要区域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审批事项的协调职能,并对各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工作进行监督。市开挖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挖办,设在市城管办),由市建委、城管办、规划局、城管执法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政设施监管中心等单位组成,具体负责对城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审批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各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内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事项。同一项目涉及两个区以上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

  三、下列临时占用、挖掘道路项目,各有关部门应先对审批事项进行初审并报经市开挖委研究同意,在市开挖委提出意见前,不得对外批准
  (一)涉及两个城区以上的较大规模项目。
  (二)在市区主要道路和重要区域道路开挖人行道50平方米以上、车行道20平方米以上(封锁、半封锁交通)或开挖道路横断面的项目。
  (三)占用市区主要道路2天且占用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占用市区非主要道路7天以上或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凡需上报市开挖委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必须在每周二前将审批材料上报;市开挖委应在收到相关审批材料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各区应将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情况于每月25日前上报市开挖办备案。

  四、审批内容和要求
  (一)审批内容包括道路占用、挖掘的地点、时间、面积、施工方式、安全围护、回填要求、修复时间等。
  (二)各市政、公用配套管线单位应根据年度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道路项目及时制订管线铺设计划,并配合实施。除特殊情况外,新建、改建、扩建、整治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不得开挖,大中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
  (三)各市政、公用配套管(杆)线单位应将涉及建成城市道路的项目施工年度计划于当年的4月和10月上旬向市开挖办预报备案,以便市开挖办与相关部门协调,统筹安排,尽可能减少重复开挖。敷设管线的挖掘应尽量安排与道路改(扩)建或道路整治同步实施。未上报实施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审批。特殊情况下经市开挖委同意可予审批。
  (四)占用、挖掘道路属紧急抢修范围的,挖掘单位在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可先行施工,但必须在施工前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并在1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五)各审批部门在审批挖掘城区道路时,凡具备非开挖技术条件的,均应要求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以确保市政设施的完好,缓解交通拥堵状况。已列入年度市政建设计划的改建、扩建及整治工程项目,由市政建设单位牵头召开协调会明确,并按协调会精神办理。

  五、监督管理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审批许可结果在占用、挖掘道路实施前1天上网告示,并抄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应加强对临时占用、挖掘道路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挖掘工程是否符合审批要求和安全围护措施是否到位。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临时占用、挖掘道路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对市区主要道路的占用、挖掘情况要做到1天一巡视,对非主要道路的占用、挖掘情况做到3天一巡视。
  各建设、施工单位对所挖掘道路必须原样恢复,服从审批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发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号)同时废止。

市城管办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杭州市市区主要道路
  杭州市市区主要道路(73条)
  秋涛路、秋涛北路、虎跑路、莫干山路、中河南路、中河中路、中河北路、上塘路、建国南路、建国中路、建国北路、环城东路、解放路、庆春东路、庆春路、体育场路、环城北路、文晖路、文三路、文二路、文一路、艮山东路、绍兴路、艮山西路、西湖大道、之江东路、之江中路、之江路、凤起路、玉古路、中山南路、中山中路、中山北路、东坡路、延安南路、天成路、浣纱路、复兴大道、凤起东路、德胜路、保亻叔北路、平海路、湖墅北路、机场路、环城西路、曙光路、保亻叔路、延安路、湖墅南路、教工路、学院路、天目山路、灵隐路、文华路、文苑路、望江路、江城路、新塘路、登云路、潮王路、古翠路、钱江路、古墩路、石祥路、富华路、石桥路、凯旋路、大关路、沈半路、杭海路、清江路、工农路、东新路
附件2:杭州市重要区域道路(36条)
  南山路、湖滨路、杨公堤、杭大路、苏堤、白堤、孤山路、北山路、白沙路、武林路、玉泉路、龙井路、满觉陇路、密渡桥路、省府路、天竺路、万松岭路、浙大路、黄龙路、求是路、灵竺路、梅灵路(南北)、河东路、文新路、轻纺路、教场路西段、玉皇山路、文三支路、育苗路、普福岭路、紫荆花路、松艮路、站前路、钱江路、富春江路、之江路
  注:杭州市市区重要区域道路是指省、市政府机关或其他部门办公地点附近道路;风景区道路;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单位附近的道路。
附件3:杭州市市区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程序
  一、涉及两个区以上的较大规模项目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至一通知有关区市政部门现场踏勘,提出意见后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至一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转市公安交通部门签署意见至一对市公安交通部门同意的项目,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市开挖委研究协调至一市开挖委同意后由市开挖办通知有关区和项目申请人至一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收费后核发许可证并将相关信息抄送城管执法机关。
  二、杭州市市区主要道路和重要区域道路挖掘人行道在50平方米以上,车行道在20平方米以上或开挖道路横断面;占用市区主要道路2天且占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上;占用非主要道路7天以上或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至一现场踏勘,并转公安交通部门签署意见至一经公安交通部门签署同意后提交市开挖委研究协调至一市开挖委同意后由市开挖办通知有关区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至一由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收费后核发许可证,并将相关信息抄送城管执法机关。
  三、除上述一、二项外,各区自行审批的占用、挖掘项目
  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至一转公安交通部门签署意见至一对公安交通部门同意的项目,经现场踏勘后做出审批决定至一经审批同意的项目,予以收费并核发许可证,报市开挖办备案、抄送城管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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