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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杭州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1 生效日期: 2005-03-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5]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05年杭州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一日
2005年杭州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行为,针对当前我市部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的产品质量不稳定、滥用和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卫生条件不符合行业准入要求等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精神,特制定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抓紧抓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工作,将集中整顿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失信惩戒与正面引导相结合,整顿和规范食品生产加工秩序,积极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建设,大力提升我市食品生产力总体水平,努力打造“平安杭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生产加工企业。
  (二)整治重点。整治的重点行业是质量问题突出的区域性食品行业(如蜜饯、酱腌菜、炒货、豆制品、白酒、肉制品等行业);重点区域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重点产品是与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且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重点对象是不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管理薄弱、质量安全无法保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重点内容是企业没有基本质量控制措施,产品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产品质量低劣等问题。

  三、工作目标和步骤
  (一)工作目标。经过3年的努力,完善食品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通过扶持一批名优食品企业和中小优势企业,关停一批不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生产加工企业,惩处一批食品违法犯罪分子,使我市食品生产秩序得到明显好转,食品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食品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2005年,基本完成食品生产企业普查建档工作、食品企业产品标准清理工作,建立食品标准信息库,完成肉制品等10类食品市场的准入工作,启动茶叶等13类食品的市场准入工作。扶持一批优势食品企业,关停不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生产加工企业30%以上(其中呈区域性质量问题的食品企业50%以上),有效遏制非食品原料和滥用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使区域性食品质量明显好转,力争质量抽查合格率达到70%以上。提升食品检测能力。
  (二)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3月1日至3月15日)。抓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工作是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平安杭州”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制定措施。要大力宣传我市优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优良品牌和优质食品,依法打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违法行为,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和食品安全意识,营造人人关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氛围。
  2、全面普查(3月16日至4月10日)。普查工作在各区、县(市)政府的领导、质监部门的指导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下,由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实施。对辖区的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普查建档。普查对象为辖区内所有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生产加工企业。普查内容为企业的基本信息、产品执行标准、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条件、环境卫生、工艺设施、出厂检验等情况。通过普查基本掌握当地食品生产企业的数量、产品及其质量、卫生条件、质量管理水平等,并建立企业信息档案。
  3、落实整改(4月10日至10月31日)。全面清理食品生产标准,完善食品标准登记备案制度,确保食品标准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消灭无标生产食品问题。
  各区、县(市)质监部门要按照食品生产加工必备“三证”的要求,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对不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要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督促企业制定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要帮助企业找准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并进行质量跟踪;对经整改仍不具备基本准入条件和生产加工劣质食品被多次查处的企业,要依法坚决予以关停,无证无照的生产窝点要坚决予以取缔。
  4、总结验收(1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区、县(市)政府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总结,于12月10日前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的验收情况纳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区、县(市)的食品安全综合目标考核。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整治工作由各区、县(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地质监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各乡(镇)、街道要明确分管领导和1-2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安全监督员,负责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监管的有关工作。
  (二)明确职责。质监部门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各地质监部门要严格实行生产许可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依法取缔无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负责不符合基本准入条件企业营业执照的吊销,并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卫生部门。
  卫生部门依法实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负责卫生许可的清理,取缔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企业,严厉查处违反卫生许可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和工商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整治工作,承担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普查建档工作,并负责与辖区内的企业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对企业承诺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及时向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举报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落实责任。各区、县(市)、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区、县(市)政府要与各乡(镇)、街道签订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并把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工作列入对乡镇(街道)的目标考核。各乡镇(街道)要实行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的分片式定责监管制度,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政府报告和有关部门通报。出现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并被国家、省新闻媒体曝光,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庇护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监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要贯彻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完善微生物检验能力,配备卫生检验设备,培训卫生专业人员,改造卫生检验环境。在省局和地市局重点建设P2级微生物实验室,县局也要抓紧时间建设常规理化检验实验室”的精神,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区、县(市)要增加经费投入,努力改善环境设施,增添检测设备,完善检测项目,扩大检测范围,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提升食品检测能力,为食品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要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的优势,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开展业内同行企业的相互监督,积极引导广大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实行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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