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地税发[2001]151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函[2001]8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税总是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832号
2001年11月9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获取国有股权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京地税个[2001]411号)收悉。来文反映,联想集团经有关部门批准,建立了一套产权激励机制,将多年留存在企业应分配给职工的劳动分红(1.63亿元),划分给职工个人,用于购买企业的国有股权(35%),再以职工持股会的形式持有联想集团控股公司的股份。你局提出,对联想集团控股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有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比照《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0号规定,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职工取得的有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不宜比照国税发[2000]60号文的规定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理由是:(一)两者的前得不同。国税发[2000]60号文规定暂缓征税的前得,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使用制,而联想集体改制不符合这一前提。(二)两者的分配方式不同。国税发2000]60号文规定暂缓征税的分配方式,是在企业改制时将企业的所有资产一次量化给职工个人,而联想体仅是分配历年留存的劳动分红。
二、联想集团控股公司的做法,实际上是将多年留存在企业应分未分的劳动分红在职工之间进行了分配,职工个人再将分得的部分用于购买企业的国有股权。
三、根据前述事实及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联想集团控股公司职工取得的有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应“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联想集团控股公司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