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服[2001]378号、苏财综[2001]193号
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关于进一步明确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征收范围的请示》[泰价房(2001)2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全面整顿涉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苏价服[2001]281号、苏财综[2001]145号)(以下简称《通知》)中降低的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是针对房屋建设用地项目,非房屋建设用地项目仍按省财政厅、物价局、省土地管理局苏财综[93]199号、苏价涉字[1993]第219号、苏土计[1993]154号文件规定执行。
《通知》中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是整个项目的取消,不论原收费项目涉及哪一种收费对象,均不得再征收。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