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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8号)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浙国税进[2004]55号)精神,现将本市04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核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出口企业(由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申报退免税企业直接报事务所)在05年4月5日将清算核实报表缴至杭州市国税局进出口处。外贸企业需报的表格为附件2-1、附件4、附件12,生产企业需报的表格为附件2-2附件4、附件12。上报清算核实表均为一式三份,同时必须由财务人员、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出口加工区企业水电气退税填写附件4其他栏,上报要求同上。
3、各出口企业应在上报的04年1月清算报表的数据基础上,根据截止05年3月底涉及04年单证的申报审核数据填写上报。如果核实报表数据与05年1月数据存在差异,企业应上报差异说明(包括事务所代理企业),由税务机关根据规定处理,差异说明一式两份,一份与核实表一起上报,一份上报市国税局进出口处检查科(建国南路276号505房间)。
二○○五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