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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05 生效日期: 2005-01-05
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温政办[2005]2号

为加快传统农贸市场的改造、升级,建立和完善现代农贸市场体系,现就我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目标
  农贸市场是城乡居民“菜篮子”商品供应的主要场所和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渠道,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推进传统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建立现代农贸市场,对方便群众日常生活,保障群众食品安全,提高群众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是改变现有部分农贸市场“脏、乱、差”现象,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的迫切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提高城市品位,加快现代流通服务业发展的角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面推进。
  我市推进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总体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一港三城”战略,遵循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要求,以解决农贸市场档次低以及“脏、乱、差”问题为重点,全面改造硬件设施,大力提高管理水平,整体提升市场素质,着力维护食品安全,力争通过3至5年的努力,使全市农贸市场落后的面貌有明显的改观,初步形成布局合理、设计科学、设施先进、功能完善、服务优良、管理规范、环境优美的现代农贸市场体系。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的原则。各地要把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把它纳入政府“菜篮子”工程的主要内容,抓实抓好。
  (二)坚持便民的原则。农贸市场规划布局要根据有关规定,并为方便群众生活需要进行规划和设置。新建、在建或规划建设的住宅区要优先考虑农贸市场或农贸超市的规划布局,并预留市场建设用地。原已规划预留或在建、已建被挪作他用的,必须予以恢复。

  三、具体模式
  (一)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必须符合温州城乡总体规划、及即将出台的温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发展规划以及各县(市)农贸市场布局规划。
  (二)市区(含鹿城、龙湾、瓯海区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和县城(包括重点集镇,下同)农贸市场按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辐射半径800—1000米的标准确定;新建住宅区的农贸市场按辐射半径500—800米的标准确定;其他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
  (三)市区和县城要按照市场布局要求,改建或新建一批高档次的大型农贸超市(生鲜超市),大胆探索“农改超”、“农加超”等新型流通业态。
  (四)现有室内和棚顶农贸市场要加大改造的投入,通过完善硬件设施,逐步把摊位式经营改为店铺式经营,做到净菜上市,并配置有关卫生设施。
  (五)在现有农贸市场供应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社区规划设立便民小型农贸超市,方便群众生活。

  四、政策支持
  (一)每年安排的技改贴息资金及农业方面的扶持资金应有一定的比例用于补助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有条件的地方,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农贸市场改造提升。
  (二)农贸市场改造和新建视同公建配套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规费酌情给予减免。
  (三)农贸市场改造和新建,享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竞争力的若干政策意见》(浙委(2002)3号)及市农业局、财政局等7个部门《关于扶持优势农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农(2002)47号)规定的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五、实施要求
  (一)市区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具体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各地的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工商部门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制订本地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总体规划,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各地要根据总体规划,对现有的农贸市场进行分类排队,督促市场主办单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订具体的改造提升实施方案,做到成熟一个,改造提升一个。
  (二)要结合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深入开展市场创星活动。改扩建和新建的农贸市场,必须按规定设立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服务设施、消防设施等市场基础配套设施。其中,市区和县城新建的农贸市场,一般应达到二星级以上标准。
  (三)市场主办者要切实承担起市场经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市场日常管理。要建立市场卫生、环保、消防安全和物业等管理制度,建立上市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市场安全和质量管理。要与市场经营户签订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实行契约化经营。200个商位以上的农贸市场要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建立正常、长效的检测工作机制,开展上市食品农药残留、甲醛、吊白块等项目的快速定性检测,清除“污染食品”。同时,积极配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实施商品准入制度。
  (四)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管,严格审查市场主办者制订的经营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要加强对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和上市商品的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不断完善“三位一体”检测体系,并保持正常长效运行,维护食品安全;要加强市场巡查,严查短斤缺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活动。同时,加强动态监管,严厉打击各种市场违法行为。
  (五)税务、质监、城管执法、卫生、物价、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管。
  (六)现有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贸市场,必须完善各类设施,办理规划、土地、消防和市场名称核准等手续,做到依法经营。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予以关闭。
  全市农副产品市场的改造提升工作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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