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批转执行《关于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2 生效日期: 2001-10-12
发布部门: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事业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已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阅,同意批转执行。望各单位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办理到龄人员退休手续。
 

 中共如皋市委办公室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10月30日

  关于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 有关问题的请示
  市委、市政府: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皋办[2001]56号文规定:'严格执行退休制度。按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机关工作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的下月由所在单位办理退休手续。今后均照此执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条件和理由拖延办理退休手续。'近年来,机关干部中以种种理由拖延办理退休时间,以及因没有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而要求按在职人员调资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对我市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中共南通市委员会、南通市人民政府通委[1990]34号《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坚持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的报告〉的通知》规定:'达到规定退(离)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离)休手续。各单位的党政组织对到达(离)退休年龄的干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在其到达退(离)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在其到达退(离)休年龄后一个月内,办理行政职务免除和退(离)休的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如果在其到龄后一个月内不能办完退(离)休手续,则从其到龄后的再下一个月起由编制部门如实核减工资基金,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享受退(离)休待遇。到龄干部应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安排,自觉地执行国家制定的干部退(离)休制度,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离)休手续。对本人职级、工资、住房、子女工作等问题的解决应按规定办理,不能将此作为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条件。'
  今后,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不再下发退休通知单,一律由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直接报经任免机关批准,在其到达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在其到达退休年龄后一个月内办理退休手续,并从其到龄后的再下一个月起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享受退休待遇。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条件和理由拖延办理退休手续。

  二、严格按政策规定确定退休人员退休待遇的执行时间和标准。九三工改以来,工资调整文件中都明确,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离退休人员标准相应增加离退休费。今后,凡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论是否及时办理退休手续,都必须按退休人员调整工资。其退休待遇的执行时间和标准均按法定到龄时间确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按推迟后的实际办理退休时间确定退休待遇的执行时间和标准。其工龄工资一律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退休费基数均按法定到龄时间确定。

  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副科职以上领导干部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机关工作人员和乡镇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手续由市委组织部审批和办理,实施公务员制度和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由市人事局审批和办理。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中共如皋市委组织部
  如 皋 市 人 事 局
2001年10月12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