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地税函[2004]498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2003年我省地方财政体制调整后,地方税收征管范围也相应进行了调整,为进一步理顺关系,提高审批工作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省级单位申请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权限作如下调整:
一、 申请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省级单位,其总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或企业是跨地(市)的,其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或数额,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总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或企业在同一地(市)的(含所属县、市),省地方税务局授权由总机构所在地(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申请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省级单位,其总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或企业同在杭州市(含所属县、市),但企业所得税分属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含所属县、市地方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征管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企业所得税同属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含所属县、市地方税务局)或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征管的,省地方税务局授权由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审批。
三、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开始实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