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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5 生效日期: 2001-09-05
发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2001]24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各分局:
   我局于2001年8月8日已将国税总局国税发[2001]73号《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现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为万元版的专用发票(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商贸企业,在发行“二卡”时首次只能发行限额为万元版的专用发票)。如纳税人确因规模较大或经营需要,专用发票需求量较大,应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商贸企业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见附件)报管理分局。管理分局应在实地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并根据总局、省局有关文件精神据实审批,并逐级上报苏州市局审批。苏州市局批准后,制发《准购发票通知书》(见附件)将审批信息返回管理分局,由管理分局在市局核准的范围内向纳税人发售发票。


二ОО一年九月五日


附件:1、《商贸企业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
2、《准购发票通知书》
3、《批准清单》
商贸企业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税务登记号:
申请理由:
  (章)
法定代表人:  办税人员:  年  月  日
综合业务科(股)意见:
经办人:
科(股)长:
  年 月 日
管理分局意见:
  (章)
局长:
  年 月 日
县(市)局意见:
  (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四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管理分局留存,一份县(市)局留存,一份报苏州市局审批
准购发票通知书
------税  字 (  )第  号
----------------------:
  你局上报---------------------------等------户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要求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量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下列纳税人的申请,特此批复(详见附页)。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年  月  日
 批 准 清 单
纳税人名称
准购发票数量
发票金额版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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