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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关于支持国有文化单位改革试点的若干政策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23 生效日期: 2004-11-23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推动我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省级国有文化单位改革试点和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办发(2004)16号)和《宁波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支持国有文化单位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国有文化单位改革的主要任务
  1.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主要针对宣传文化系统。具体范围为:新闻媒体单位,出版单位,文艺创作演出单位,影视制作、电影发行放映、演出娱乐、出版物发行、印刷等经营性文化单位,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
  2.对公益性文化单位以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为重点,分别采取扶持、重组或合并等方式进行整合,激活运行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3.对经营性文化单位以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为重点,进行转企改制或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改革和扶持力度
  4.以岗位管理为基础,大力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用人和分配制度改革。
  (1)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双向选择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确定单位和职工的聘用(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实施岗位管理制度,领导岗位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实行直接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任用形式;管理岗位实行竞争上岗和目标管理制度;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岗位职务聘任制度;工勤岗位实行岗位等级聘用制度。
  (2)改革内部分配制度。按照分级负责、目标管理、放开搞活的原则,在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下,进一步确立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自主权,采取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的办法,实行按岗位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方法,逐步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3)妥善安置分流富余人员。对改革中出现的富余人员,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鼓励自谋职业。在本次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截止批准改革试点当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者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本人自愿,经审核批准,可以实行提前退休。对改革中本人提出自谋职业、经批准与现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人员,按照职工在国有单位的工作年限,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本人每年1个月工资(按解聘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经济补偿金。
  5.继续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财政支持力度。改革经费管理方式,在确保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对财政事业经费核拨实行动态管理,以项目补助为主,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对政府安排的公益性文化活动项目,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6.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文化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科学的评估监管,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
  7.继续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积极规划新建文化基础设施,以此带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8.积极实施扶持地方剧种、高雅艺术和送戏下乡的演出补贴办法,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局、文化局另行制订;对宁波大剧院,每年由市财政单独安排演出补贴专项资金,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与广电局另行制订。

  三、稳步推进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
  9.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文化事业单位将经营部分剥离出来组建为企业。考虑到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实际情况和特殊性,在按市政府将出台的宁波市市属生产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改制意见和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资产处置的若干意见执行的基础上,还可以享受以下10?18条政策。
  10.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等方式。按出让方式处置的,按国企改革的有关办法执行。困难单位按租赁方式处置的,土地租金可实行“二年免三年减半”,特殊困难单位租赁的,可免缴5年。
  11.根据文化资源合理配置的需要,允许转制单位租用国有文化设施,对经营确有困难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可适当减免租金。
  12.转制时,可对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创作人员、演艺人员、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进行适当奖励;也可对在市场开拓、艺术创作、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及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者进行提成激励,调动有突出贡献者的积极性,吸引优秀人才。具体办法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13.文化单位转制后,由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原事业单位名称符合国家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的,允许以原名称(去掉主管部门)办理工商登记。转制后需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14.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转制企业所属集团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集团拨付。
  15.转制后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衔接问题。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交纳,企业交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16.对转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转制后的经营性文化单位,仍继续享受原来的财税政策。并可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申请财政专项经费补助。
  17.对原实行工效挂钩政策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可继续实行工效挂钩政策。
  18.对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比较特殊的政策问题,可研究个别适用的解决办法。

  四、大力促进试点单位文化产业发展
  19.对政府鼓励新办的报业、出版、发行、广电、电影、放映、演艺、体育等文化企业,给予免征1至3年企业所得税照顾。
  20.对报业、广电、演艺等试点文化集团,符合规定的可给予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1.文化企业产品出口可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文化劳务出口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转制后的经营性文化单位,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引进先进技术或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2.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3.鼓励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产业,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文化产业。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虚拟仿真、电子出版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单位,凡符合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24.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的,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
  25.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的,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国内其他社会资本;国有发行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科技类报刊和出版单位,在原国有投资主体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国内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广电集团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其他社会资本。
  26.出版、发行单位对库存出版物的呆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办法。年度商品盘亏数额,在规定范围内的,允许转帐。
  27.投资文化企业,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3年内分期投入,首期不低于所需注册资本的二分之一。经营性文化单位无形资产评估作价组建的文化企业,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40%。也允许无形资产给改制后企业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无形资产要严格评估、依法审计,由国有股权代表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有关协议。
  28.新建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所需用地,符合条件的,各级土管部门应优先划拨。
  29.因旧城改造拆迁的文化设施,建设单位应按拆迁法规合理足额补偿。公益性的文化设施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指标优先安排。文化单位转让、开发土地获得的级差地租应全额返还用于公益性的文化设施建设。
  30.公益性文化单位和承担一定社会公益功能的经营性文化单位的用电用水可享受与学校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同等的收费标准;属服务业的按公共服务业标准收取。
  31.基础性公共广播电视服务的基本收视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广播电视有线网络等提供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定;演出票价由市场决定。
  32.按照《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构筑区域人才高地的决定》(甬党办(2004)6号)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引进高层文化人才和文化紧缺人才,并优化文化人才环境,落实相应政策待遇,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
  本文件只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具体名单由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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