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2001]183号
张家港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张家港浦沙码头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请示》收悉。经上报省局批准,现以苏国税发[2001]169号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运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等有关规定,同意其从获利年度起,对经营特定项目取得的所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企业如发生特定项目之外的一般项目收入,应制定特定项目和一般项目收入、成本费用的划分办法,并于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报市局外税处核批。张家港市国税局负责对该企业的具体监管。苏州国税发[2001]107号文件作废。 二ОО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