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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进一步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1 生效日期: 2001-07-11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文号: 锡科事[2001]2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意见,努力营造有利于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宽松环境,进一步推动我市私营个体经济健康快速地发展,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01]1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鼓励支持私营个体经济投身科技项目产业化生产、经营,对其申报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产品和国家科技攻关、成果推广和星火计划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权利。鼓励民营科技型企业申报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给予与其他企业同等待遇。
  2、申办民营科技型企业,经市科技局审定,凡基本符合规定条件而从业人数暂达不到要求的,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可先予以注册登记,自批准开业之日起6个月内补齐。
  3、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和其他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举办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比例超过35%且作价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须经双方约定,并经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登记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资本中的高新技术作价出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可不进行资产评估。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
  4、科技企业,经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并取得省科技厅核发的《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市内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经有关部门这审批后,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5、科技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四技”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市地方税务部门批准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单位,可按企业销售总收入扣除“四技”服务收入后的余额按适用核定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收入,其合同经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符合减免营业税的单位可向辖管地税机关申报减免营业税手续。
  6、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参与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及大型仪器协作网的建设,从中受让工程化成果和行业共性关键技术,促进企业扩大规模、产品升级。
  7、民营科技企业在技术合同履行或部分履行后可从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四技”纯收入中,按30%(或70%)的比例提取奖酬金,奖励有贡献的科技人员(技术合同须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或委托登记站认定登记并开出奖酬金单)。
  8、民营科技企业自行开发、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或引进技术进行二次开发的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投产成功后,连续3至5年内可从实施该项成果年新增利润中提取3%-8%的比例,奖励为实施该技术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费用在技术开发费中列支。
  9、民营科技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可以按当年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其中盈利企业该项费用较上年度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经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0、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对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有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项目,在申请高新技术发展基金、创新基金等发展基金时给予支持。
  11、积极民营科技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活动并为他们创造良好条件。支持成长型民营科技企业与高校、研究院所合作,建立自己的研究开发机构,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自身装备水平,并按规定享受国家及省有关优惠政策。
  12、政府组织采购时,对民营科技企业予以支持。凡涉及到高新技术产品的,宜由政府采购部门会科技管理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本地的高新技术产品。
  13、鼓励科技工作者(含离退休人员)创办公有经济、股份制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各种经济形式的民营科技型企业。允许国有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在职科技人员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和不类同本职工作技术业务、不危害本单位经济利利益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到民营科技企业兼职,取得合理报酬。
  14、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民营科技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费用。
  15、加快民营科技园建设。支持四区完善“一站式”服务,
  生产力促进中心或服务中心,鼓励中介机构进入园区为民营科技企业服务。提高园区内的企业高新技术开发能力,提高园区“孵化”科技型企业的成功率。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二00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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