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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1 生效日期: 2004-10-2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2004]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工业兴市”战略,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我市企业技术创新步伐,以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企业科技人员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1、对企业中优秀的科技进步项目和在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科技工作者给予奖励。获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由市政府授予荣誉证书并分别颁发5万元、2万元、0.5万元奖金。获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证书并颁发每人30万元奖金。每年评选杭州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优秀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分别颁发3万元、1万元、0.5万元奖金。
  2、科技人员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获得的收益,再投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其与该投资额相应的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由财政在次年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3、对高新技术企业中取得突出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市有关部门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和享受政府津贴,优先作为人才重点培养对象,可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对符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企业特殊贡献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3号)要求的企业特殊贡献人才在杭州市区购置商品住宅或购买汽车,且每年对财政所作贡献在1万元以上,按每年对财政所作贡献额的50%予以资助,资助款以1处商品住宅或1辆汽车的购置金额为限。
  5、引导和鼓励企业在技术难题招标、研发成果参与分配、科技人员优化组合、研发机构柔性管理等方面大胆创新,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特别是通过技术入股、期权激励、重奖科技人员等措施,使科技人员与企业真正成为利益共同体。

  二、完善技术创新考评奖惩制度
  1、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凡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给予30万元资助。市经委、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中心进行考评,考评优秀的优先推荐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并予以奖励;考评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技术中心、研发中心资格。
  2、鼓励企业开展信息化应用,按照其信息化应用投资额的8%给予资助。凡经认定的杭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示范、试点企业,按照其信息化应用投资额的12%或10%给予资助。每年对信息化应用示范、试点企业进行考评,对考评优秀的示范、试点企业予以奖励,试点企业优先升级为示范企业,并相应提高其信息化应用投入的财政资助比例;考评不合格的示范、试点企业,示范企业降为试点企业,试点企业取消试点资格,并相应降低其信息化应用投入的财政资助比例。
  支持我市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企业信息化教育和提供技术支撑、咨询、监理等方面的服务。每年从杭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财政资助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奖励我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绩效显著的项目和在全市推广应用信息化工作中发挥重大作用的中介服务机构。
  3、市重点培育扶持的大企业大集团都必须建立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对重点培育的大企业、大集团和市科技创新重点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比例低于3%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两港”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比例低于5%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予以摘牌或停止相应的政策扶持。

  三、广泛开展产学研合作
  1、到2006年,市政府每年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中安排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交流合作,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实施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市有关部门每年组织2次以上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交流活动。
  2、鼓励企业实施网上技术市场的难题招标,其实施的项目可申请网上技术市场科技专项资金的资助。
  3、选择若干家重点骨干工业企业建立高校本科、硕士生实习基地,为企业技术创新人才储备创造条件。
  4、对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外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杭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可获2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对进入企业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的博士后(含国内培养的),市政府给予每人科研补助经费5万元。
  5、重点支持有自主知识产权、有独创性技术和有市场规模的科技项目,在我市软件、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高科技领域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研攻关项目招投标;在我市电子、机械、纺织等主导产业积极实施一批重点技术创新项目,以增强我市企业技术优势。

  四、资助各项技术创新项目
  1、对列入经济、科技管理部门的国家级计划中的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国家给予资助的,企业所在地财政按省配套额度给予同额资助;对列入省级计划的项目,企业所在地财政按省资助额度的50%或30%给予资助。
  2、企业列入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计划的项目和列入国家、省经济、科技管理部门的计划但未获资助的项目,经市主管部门验收完成的,可给予资助和奖励。对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未获国家和省资助的,经评定择优列入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计划并给予财政资助。
  3、对已列入市级及以上各类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市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考核,掌握进程,切实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五、促进技术成果转化
  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入股投资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增资扩股,其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实在税前列支。盈利的生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及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报县以上主管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以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到零为限。

  六、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对专利试点企业予以适当的奖励,对专利实施项目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设立杭州市知识产权补助资金,每年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一定额度,对发生的企业国内外专利申请费、软件著作权登记费、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以及制订行业标准、购买专利费给予适当补助。
  2、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与服务,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努力提高企业和个人形成、运用、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为技术创新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七、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1、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市和区、县(市)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资助科技企业孵化器中的孵化企业。重点发展以企业为创办主体、结合产业发展背景,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机制市场化、管理体制企业化的各类专业孵化器。
  2、经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其当年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收益和孵化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用于孵化器建设。经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申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项目资助,孵化企业可申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中安排的种子资金资助。

  八、促进科技风险投资
  1、市和区、县(市)政府应鼓励和支持企业及其他组织建立风险投资公司或者设立风险投资资金,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风险投资。对支持医药产业发展、单个项目累计风险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稳定运作时间超过一年的风险投资公司给予奖励。对运行良好、管理规范的担保机构可实行担保和再担保的风险补偿资助。对担保覆盖面广、社会贡献大、风险防范效果好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
  2、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本市高新技术项目或者产品,累计投资超过其公司注册资本60%的,视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低于60%的,按其投资额占其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本市高新技术项目或者产品发生的投资损失,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3、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与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协调、沟通科技成果的供求关系,开展科技咨询和评估服务,对技术创新项目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防范创新投资风险。

  九、其他
  1、鼓励我市各类教育机构组织面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生产工人的各种技能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专项技能。“两港”企业组织本企业员工参加专业技术培训(不包括学历培养),分别经“两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给予培训费10%的资助,所需费用从“两港”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每年组织若干次高层次科技讲座,增强企业科技意识和创新能力。
  2、进一步完善科技进步考核指标体系,将企业技术开发支出占销售收入比重、每万人口专利授权量(项)、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工业新产品产值率列入科技强区、县(市)考核内容。
  3、积极发挥各级科协、技协在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中的科技人员和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在企业技术创新中建功立业。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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