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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9 生效日期: 2004-10-19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4]9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四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在全省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的意见
(省建设厅 2004年7月12日)
  为了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城乡规划管理职能和行政行为,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促进城乡规划工作的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障公众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等精神,现对在全省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阳光规划”的重要意义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发展的基本手段,是统筹城乡、全面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阳光规划”是以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实践执政为民宗旨为目的,以推行城乡规划工作的公开、公正、廉洁、高效为手段,以建立和实施城乡规划公示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机制。在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是各级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保障广大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切实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依法行政,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推进“八八战略”重大部署顺利实施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公众参与,提高规划的科学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城乡规划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实施“阳光规划”,有利于规范城乡规划管理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强化城乡规划工作的社会监督,加强廉政建设。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推行“阳光规划”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切实改进城乡规划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有序推进城乡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逐步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阳光规划”体系,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领域的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
  推行“阳光规划”,要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行城乡规划管理程序,在满足规划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妥善处理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不断完善、注重实效的原则,以点带面,稳步推进;要坚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力的原则,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三、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城乡规划事前公示。城市(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重要的详细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村庄规划等规划编制期间,负责组织编制单位要适时向社会公示规划方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保证公民行使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建议权,使社会各界能够及时了解城乡规划蓝图和规划建设动向,提出意见或建议,使规划更加科学合理。城乡规划事前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规划方案的主要图纸、规划目标、规划措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说明。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建立固定的规划公示场所,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及公示栏、网络等方式进行公示,其中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广场规划、公共绿地规划及大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还应在规划用地内设立公示栏(牌)进行公示。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公众意见要作为完善或修改规划方案的依据之一。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保护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等重要的规划项目公示时间,不应少于15天,其他规划公示时间不应少于10天。
  (二)城乡规划事后公布。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后,负责组织编制单位在搞好宣传的同时,要通过固定的公示场所、新闻媒体、广告牌、网络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划图纸和规划主要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规划、关心规划、支持规划、遵守规划、监督规划,为规划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要设立长期、固定的公告牌或在固定的公示场所设立规划模型;城市详细规划、大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还应在规划用地内设立公示栏(牌)进行公告。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城乡规划成果数据库,并通过固定的网站向广大群众提供即时查询服务(涉及国家机密、军事机密除外)。各市、县(市、区)还要依托当地城建档案馆建立城乡规划公开查阅制度,方便广大群众查阅。
  (三)城乡规划调整公示。对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必须按程序进行。负责组织规划调整单位在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调整前,应当先就调整的规划意向进行公示,并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经批准同意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在城乡规划调整期间,还应向社会公示规划调整的内容。调整后的规划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按城乡规划事后公布的规定进行公布。
  (四)建设项目事前公示。对于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确定需要进行公示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公共设施项目;拆迁量较大,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的和涉及相邻权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建设项目;旧城改造项目、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或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段内的建设项目及其他需要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在批准规划许可前,规划部门应向社会公示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方案图纸。对于重要的村镇建设项目,也要逐步实行在批准规划许可前进行公示。需批前公示的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公示的具体程序由当地规划部门研究报当地政府确定。
  (五)建设项目事后公告。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在建设工程施工放线前,建设单位要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竖立建设工程公告牌,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用地总平面图(包括相邻关系)、建设工程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透视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限的距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号、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其中各类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便于群众随时监督工程建设情况,对不按规划进行建设、擅自修改规划的行为,单位和群众可及时举报。建设工程公告牌在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后方可拆除。批准的村庄建设项目可在网站和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告。
  (六)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公布。在对城乡规划违法案件送达书面处罚决定后,要通过报纸、政务网站等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布违法案件的项目名称、违法建设当事人、违法事实、查处依据和处罚决定。
  (七)城乡规划报告制度。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精神,建立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还可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社会各界代表担任城乡规划社会监督员,对各项建设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监督,并将社会各界群众对城乡规划建设的意见、建议及违法建设情况反馈给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四、“阳光规划”的组织实施
  推行“阳光规划”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地政府及城乡规划部门必须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调查研究,科学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并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真正抓出成效。一要加强“阳光规划”工作有关配套设施建设。各地规划部门都要在办公场所附近和交通方便、人流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立城乡规划公示栏(公告栏)。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城乡规划网站,建设城乡规划展览馆或展示厅,便于规划公示(公布)和方便广大群众了解规划信息。二要重视群众意见、建议的收集和反馈工作。各地都要设立专门电话和电子信箱,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建议和监督举报,并汇总形成公众意见书,在城乡规划和项目设计方案修改中充分吸收。公众意见书的内容和采纳情况要通过适当方式向公众进行反馈。今后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审批时,必须附公众意见书及采纳情况。三要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机关效能建设结合起来,协调推进“阳光规划”工作,努力扩大工作效果。四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阳光规划”工作内容,特别是各地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积极营造良好的氛围。
  各地要抓紧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各市要在2004年12月1日前实行“阳光规划”,并将实施方案报省建设厅。各县(市、区)要在2004年底前开展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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