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为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严肃查处行人、非机动车上高速公路等突出违章,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行人、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违者处50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退离高速公路;导致交通事故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严禁在高速公路上随意停车、上下客或者装卸货物,违者公安巡警部门处吊扣12个月驾驶证,交通运管部门依有关规定予交通行政处罚。
三、严禁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长时间占用超车道行驶,违者处200元罚款,并处吊扣12个月驾驶证。
四、严禁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超载、超速行驶,违者处50元罚款,并处吊扣6个月驾驶证。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