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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08 生效日期: 2001-06-08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苏交运[2001]37号

各市交通局:
  为认真贯彻交通部2001年第1号令《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部交水发(2001)196号《关于贯彻实施“国内船舶运输经营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坚持资质标准,严把市场准入关
  部2001年第1号令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新设立水路运输企业、个体经营者申请从事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经营者变更经营范围,必须达到规定的资质条件后方可办理开业手续:对经批准扩大经营范围的企业,必须达到新增加经营范围所要求的资质条件后,方可办理相应船舶种类的船舶营运证:从事液货危险品运输和旅客运输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运输资质条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把经营资质审验关,符合资质条件的运输船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逐级申报。

  二、全面实施《规定》,限期达到资质条件
  按照交通部的统一部署,对已经依法批准从事水路客货运输的经营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资质条件。省厅决定,在今年年底前,凡从事液货危险品运输和旅客运输,必须达到经营资质条件;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在2002年12月底前达到经营资质条件。各市结合本地区情况,编排计划,拟定方案,对现有的经营者进行全面的资质审查,建立经营者的资质档案,对达不到资质条件的,要进行跟踪管理,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达不到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的,依法撤消其《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届时省厅将组织互查,公布撤销经营者名单。

  三、严格执行《规定》,促进船舶结构调整
  根据省厅货运业结构调整意见,“十五”期间,内河运力总量不增,做好船舶结构的更新和优化。为此,从下文之日起,对新建的水泥船舶,不再发放《船舶营运证》现有从事客运、危险品运输及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个体经营者要求继续经营船舶运输的,必须通过合并、联合、重组等方式组建为企业。?依照《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凡从事省内水路运输的经营业户,一律由省厅运输管理局审批,收回“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水路运输审批专用章”。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规定》的实施
  实施《规定》是加强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提高船舶运输经营人的素质和航运业的竞争力,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扎扎实实的做好工作,并于今明两年的11月15日前,将贯彻实施《规定》的书面总结材料和部规定的表格,一并报厅运管局。

附件:1、交通部《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略)
  2、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略)
  
二OO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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