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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市区私有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30 生效日期: 2001-05-30
发布部门: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淮政发[2001]70号

清河、清浦、楚州、淮阴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市区私有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城市土地资源,现将《淮安市市区私有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淮安市市区私有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城市市区私有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减少重复建设,节约城市建设用地,促进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清河区、清浦区、楚州区、淮阴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居民不得违反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私有住宅,规划部门和土地部门停止私人住宅的规划审批和土地审批。


    第三条    在清河区、清浦区、楚州区、淮阴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村民建设私有住宅按人均建筑面积35平方米控制(包括现已有面积)。申报建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集体土地;
   (二)必须是市区常住户口;
   (三)房屋建筑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
   城市主干道、主要河道两侧各100米、次干道两侧各50米范围内及已划定红线的建设地段不得建设私有住宅。


    第四条    城市主要入口(武墩平交、南门立交、板闸立交等)半径在200米范围内的私有住宅只拆不建。


    第五条    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已划定红线,近期将启动建设的地段除外),经有资质的危房鉴定机构鉴定确系危房的,凭危房鉴定书,经规划部门批准可在原地按原结构、原高度、原面积翻建。


    第六条    在城市建成区以外近郊区,严格控制建设超过两层的私有住宅,有条件的应在规划的居民点统一建设。


    第七条    私有住宅建设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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