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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润扬长江公路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施工期间的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桥区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和船舶航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大桥桥位位于长江镇扬河段世业洲汊道尾端,距下游镇扬汽渡约2.2公里。桥址江段被世业洲分隔成南北两汊,南汊为单孔悬索桥,北汊为斜拉桥。
第三条 大桥施工期间桥区水域范围:桥轴线上游2500米,下游2000米南北联线范围内为大桥施工作业水域,其上、下界限处设立施工水域界限标志,各桥墩施工所需专用水域为施工区,施工区由主管机关发布航行通告对外公布。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任何船舶不得进入施工区。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航经桥区水域的船舶、排筏、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大桥建设、施工单位、施工船舶及其他相关单位、人员。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镇江海事局是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第六条 大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应:
(一)按规定向主管机关报送桥梁施工有关技术资料,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手续;
(二)加强施工作业内部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三)督促施工单位配备必要设施,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安全防范措施,担负起施工区内突发事件的施救抢险任务;
(四)负责保持桥区良好的通航环境。夜间施工作业照明灯光应当妥善遮蔽,以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
(五)施工作业前必须按有关规范要求,在两岸设置标明桥区范围的界限标志和施工作业水域标志;
(六)负责同步建设桥墩防撞设施;
(七)负责与航道部门联系设置、维护桥区助航标志,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八)做好施工作业单位与通航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第七条 大桥施工作业单位应严格在批准的施工区内施工作业,并对施工区安全负责。
第八条 桥区水域仙的施工作业船舶应保持适航状态,配齐适任船员,配备甚高频无线电话,统一联络频道。桥区水域内除在航施工作业的工程船之外的其他辅助工程船舶,应当主动避让过往船舶。
第九条 设置水上施工作业辅助设施,应提前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通航安全管理
第十条 南汊(单孔悬索桥)通航净空高度、船队通过大桥的最大尺度,由主管机关根据水位、航道情况和施工作业需要确定,并以航行通告的形式公布。
第十一条 船舶航经桥区水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二)船舶过桥前发现桥区水域航道、航标不正常或本船船位不当,不能确保安全过桥时,禁止通过桥区水域;
(三)通过桥区水域时,必须由熟悉桥区水域情况、技术熟练的船长(引航员)亲自操作;
(四)凡总长205米及以上的船舶、总长度350米及以上或总宽度64.8米及以上的大型拖带船队需通过桥区水域的,应提前24小时将船名、尺度、队型、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吃水、预计通过时间报告主管机关;
(五)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顺序航行,相互间保持安全距离,禁止追越和并列行驶;
(六)上行视距不足1500米,下行视距不足2000米,禁止船舶通过桥区水域;
(七)实际风力达到七级以上时,禁止一切船队通过桥区水域;
(八)通过桥区水域的机动船,应在进入桥区水域前鸣放声号一长声,白天悬挂“T”字信号旗一面,夜间显示白光环照闪光灯一盏,通过桥区水域后即行落下或熄灭。
第十二条 正在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如果发生异常情况(如主机失控、舵机失灵等)危及或可能危及本船、他船或公共安全的,必须立即向镇江海事局交管中心报告。
第十三条 禁止危险品船舶、吊拖船队驶经北汊斜拉桥桥区。
第十四条 船舶、设施航经南汊单孔悬索桥桥区水域时,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船舶最高点与大桥导索、抗风索等弧垂点保持2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二)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应具有良好的操纵性能和控制能力,并以安全航速行驶。
第十五条 船舶、设施航经北汊桥桥区水域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通过的船舶限于200总吨及以下或主机功率588千瓦及以下,如调整通航船舶等级的,将以航行通告(或警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二)过桥的船舶,其最高点至桥梁或钢箱梁下缘的间距不少于1.2米,船舶与桥墩至少保持80米的间距。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期间,主管机关将视情况实施临时限航或禁航的交通管制措施,并以航行通告或警告的形式公布。
第十七条 通过桥区水域船舶航路的确定与变更,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告另行公布。
第四章 安全秩序管理
第十八条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任何船舶、设施不得在桥区水域内穿越、抛锚、掉头、试航、测量、编解队以及进行其它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严禁在桥区水域内进行捕捞作业、开辟旅游专线。
第十九条 船舶、设施在施工作业水域发生异常情况,对水上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时,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强制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 拟通过桥区水域的危险品船舶和1000总吨或主机功率588千瓦及以上船舶,上行时应在罗港过河标,下行时应在新河口过河标,主动向镇江海事局交管中心报告船位。
第二十一条 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应严格服从主管机关的现场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主管机关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和《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等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镇江海事局公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