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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加强和建立地方政法干部学校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7-17 生效日期: 1980-07-17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国务院同意司法部《关于加强和建立地方政法干部学校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努力建设一支坚强的司法工作队伍。现在各地有大批不熟悉法律业务的干部来到司法战线,今后还将有更多的新手充实到司法机关来,抓紧对这些司法干部的训练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都要制订出轮训干部的全面规划,加强领导,切实做好。
  中央为了充实健全公安、司法队伍,以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自一九七九年下半年起,从各条战线陆续抽调大批干部到各级公安、司法部门工作。新调入的大批司法干部,大多数缺乏法律专业知识,需要先进行必要的训练,才能担负专业工作;原有的司法干部,由于种种原因,多年以来业务荒疏,也需要重新学习。在这一新形势下,抓紧司法干部的轮训工作,已成为当务之急。
  为了争取在三、五年内把司法干部轮训一遍,除县正职以上司法领导干部,由中央政法干部学校轮训外,其他干部都要由各省、市、自治区负责训练。但目前多数省、市、自治区训练机构不健全,师资力量薄弱,校舍面积狭小,甚至有的还没有训练司法干部的学校,很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我们意见:   一、各省、市、自治区都应积极创造条件,尽早设立政法干部学校。现有干校规模不足的,需要抓紧扩建;原有干校被撤销了的,应即恢复。政法干校属厅(局)级单位,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业务上由司法厅(局)管理,主要担负轮训基层法院副院长、中级法院审判员、高级法院助理审判员等干部和检察系统、司法行政系统相应职务的干部,每年举办二至三期,每期三至五个月,按中央要求如期完成干部轮训任务。有条件的地方,还可组织有关大专院校,以多种形式协助进行训练。
  二、各地(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设不同规模的司法干部训练班,主要担负轮训基层法院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执行员、法警,中级法院助理审判员、书记员、执行员、法警等和检察系统、司法行政系统相应职务的干警。省、市、自治区政法干部学校,如能同时担负上述干部轮训任务的,地(市)干部训练机构也可少设或不设。
  三、关于政法干部学校的校舍,应遵照中央的指示,校舍被占的,都应迅速归还或由占用单位负责另建校舍。凡须新建或扩建校舍的,各地应遵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本着节约的原则,因陋就简,由地方统筹安排必要的基建投资。
  四、关于政法干部学校的师资,各地要尽快选调一批适合做司法教学工作的干部,参加恢复、新建政法院校和政法干校的工作,以适应当前的迫切需要。同时还可从法院、检察院等单位聘请一些兼职教员。地方各级政法干部学校的教材、师资培训等,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应起“工作母机”的作用,尽快协助解决。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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