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服[2001]132号
各市物价局、交通局,常熟市物价局、交通局:
我省长江汽车轮渡担负着渡运大江南北客货车辆及其他机动车辆穿越长江的任务。近几年来,由于车辆结构发生了变化,加之渡船、燃油、港口维护等渡运成本逐年增加,大部分汽渡企业收不抵支,严重影响到了汽渡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5月10日零时起,适当调整长江汽车轮渡运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基本原则:适当减少汽渡企业的政策性亏损,维持汽渡企业的正常运营,以渡养渡,有利于汽渡企业健康发展;考虑渡运客户的承受能力,协调与路、桥汽车通行费的比价关系,平衡运力。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适当调整载货汽车、小轿车、吉普车和载客汽车收费标准,合并特种车辆及非标准车辆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一;考虑到扬中本地汽渡的特殊性,其标准按附表二执行。
三、长江汽车轮渡运费调整后,汽车客货运价要尽可能保持稳定。
四、轮渡运费的调整,涉及面广,各级物价、交通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汽渡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渡运价格平稳出台。
五、本通知自2001年5月10日零时起执行,原长江汽渡收费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六、本通知由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附表一:
江苏省长江汽车轮渡运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
车别 计量单位 江阴下游汽渡 江阴上游汽渡
调整后标准 调整后标准
2吨计).特种车辆
注:1、江阴下游汽渡包括:通沙、通常、常通、海太、太海汽渡;江阴上游汽渡包括:江阴、利夹、韭九、黄田港、武泰、大港、镇扬、板桥汽渡。
2、载货汽车10吨以下且长度超过8米(含货物长度)的载货汽车,按核载吨位加50%计收轮渡运费;载货汽车装载吨位超过车管部门核定吨位,视为超载,超过部分按渡费标准的50%计收轮渡费;10吨以下长度超过8米且超载的载货汽车,按两者中的低额计收轮渡运费;特种车辆按自重吨位计收轮渡运费;载重超过20吨以上部分减半收费。
3、载客汽车(不含驾驶座)每10座折合1吨、5座以下(含5座)按0.5吨计、5座以上按1吨计;卧铺客车每5铺折合一吨,尾数超过3座(含3座)按1吨计收轮渡运费。
4、车辆牵引费为过渡车辆在渡区抛锚或动力不足时,汽渡单位为其提供牵引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附表二:
扬中汽车轮渡过渡运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
车别 计量单位 轮船港汽渡 扬高汽渡
调整后标准 调整后标准
位不足2吨的按2吨计).特种车辆
(含轻骑).侧三轮摩托车
加收10元,最高不超过100元)
注:1、载货汽车10吨以下且长度超过8米(含货物长度)的载货汽车,按核载吨位加50%计收轮渡运费;载货汽车装载吨位超过车管部门核定吨位,视为超载,超过部分按渡费标准的50%计收轮渡费;10吨以下长度超过8米且超载的载货汽车,按两者中的低额计收轮渡运费;特种车辆按自重吨位计收轮渡运费;载重超过20吨以上部分减半收费。
2、载客汽车(不含驾驶座)每10座折合1吨、5座以下(含5座)按0.5吨计、5座以上按1吨计;卧铺客车每5铺折合一吨,尾数超过3座(含3座)按1吨计收轮渡运费。
3、车辆牵引费为过渡车辆在渡区抛锚或动力不足时,汽渡单位为其提供牵引服务时收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