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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我市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16 生效日期: 2004-07-16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4]2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04年是全国高校扩招后毕业生数量快速增长的一年,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4)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04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我市吸纳人才的主渠道。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属各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切实把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紧抓实抓好。

  二、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加大人才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引进高学历和紧缺专业的毕业生。对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继续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对外地生源的普通高校专科(高职)毕业生,专业对口且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办理接收落户手续。

  三、重点做好本市生源毕业生就业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生产一线工作。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管理和技术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择优录用。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举办针对性强的毕业生专场招聘活动,加强毕业生就业网的建设,提高毕业生就业市场的效率。要继续采取措施重点帮助推荐我市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

  四、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下同)一般不接收外地生源的中专毕业生。对原杭州知青子女、省级优秀毕业生、工科类校级以上优秀毕业生和党员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办理接收落户手续。在普通高校毕业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市“两港五区”建设和列入省“五个一批”重点骨干企业生产一线和省、市重点工程可根据需要引进外地生源的中专毕业生,但需报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接收落户。

  五、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现代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等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非在职本专科毕业生,其就业仍按市人事局等部门《转发关于做好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杭人字(2000)第290号)规定办理。符合进杭州市区就业条件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未婚人员,可凭《毕业证书》、省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报到证》和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到市公安局申请办理进杭落户手续。

  六、提倡毕业生多渠道、多形式就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和农村及其他急需人才的地区和单位工作。对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欠发达地区和我国西部地区建功立业。对积极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的本市生源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和用人单位需要,户口可迁往工作地区,也可留在本市;志愿者服务期满后回杭就业的,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推荐和服务工作。

  八、取消对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限制,允许其跨地区、跨教育系统就业,并享受与非师范类毕业生同等的就业政策。

  九、简化和规范毕业生落户手续。符合进杭州市区就业条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凭《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直接到市公安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符合进杭条件的外地生源应届中专生,可凭省、市中专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报到证》、《毕业证书》和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非杭州市区生源的往届普通高等学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其落户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毕业后未就业且户口、档案仍保留在原就读高校的2004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毕业后未在杭落户且未办理户籍保留在原就读高校手续的毕业生,应于2004年12月31日后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

  十一、本意见未尽事宜,仍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等单位关于做好我市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3)24号)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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