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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经济委员会、物价局、监察局关于建立“企业付费监督点”制度(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5 生效日期: 2001-04-05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经济委员会物价局监察局
发布文号: 通价费[2001]98号

市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实现南通在“苏中率先崛起和提高两个地位”的“十五”规划目标,建立对收费单位的监督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按照2001年市委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全市反腐败工作部署责任分解的要求,经研究,确定在原市区企业“减负”联系点的基础上,建立“企业付费监督点”制度(试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企业付费监督点”的宗旨
  建立“企业付费监督点”,是为了通过直接监督“点”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付费情况,及时掌握企业负担状况,制止乱收费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逐步完善对企业收费行为的监督机制和收费单位的自我约束机制,为生产经营企业减本增收创造条件。

  二、“监督点”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对确定为“企业付费监督点”的企业,其付费行为将受重点保护,企业有权拒付收费单位向企业收取的各种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有权拒付各种强制性的摊派经费和不合理的罚款,对收费单位不持《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收费和收费后不在“企业付费簿”上签字的行为有权拒付或直接向监督执法部门反映。同时,对企业付费情况要认真做好登记,如实反映情况,接受经济监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付费情况的检查,举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

  三、经济监管部门的监督执法责任
  市经济委员会、物价局、监察局作为治乱减负的主要牵头负责和责任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计价检(2001)87号)文件精神,定期和不定期地对“监督点”企业付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企业负担的实际,不断研究制定“减负”有效措施,对向“监督点”企业违观收费需立案查处的案件,应优先办理,情况属实的,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81号令》及国家计委、监察部(计价检(2001)87号)文件的规定,对违规收费的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由监察部门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并责成收费单位对向企业超标准或超范围收取的费用予以全额退还。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工商联应分别对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市国有企业、市个体私营企业“监督点”的付费情况进行经常性了解和检查监督,及时听取企业对付费情况的意见和要求,制止收费单位的违规收费行为,会同监督执法部门查处违规收费案件和协调处理好企业与收费单位之间的矛盾,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认真抓好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付费扎口管理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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