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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做好高校、中专(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30 生效日期: 2004-06-30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政发[2004]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市人事局《关于做好高校、中专(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做好高校、中专(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湖 州 市 人 事 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大中专毕业生是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是贯彻落实我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年是高校扩招后的第二个就业高峰年,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着更大的压力和挑战。为有效配置毕业生人才资源,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中专(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2))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和《浙江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浙人才(2004)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
  普通高校和中专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强大生力军。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人才资源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要切实转变观念,深化改革,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市场在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为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各用人单位要营造吸引毕业生、用好毕业生的良好环境,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氛围,真正把毕业生的资源优势变成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拓宽渠道,为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鼓励多种形式的就业。积极引导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创办科技私营企业;鼓励毕业生采取技术入股等形式创办或承包经营集体企业;鼓励毕业生回农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种植养殖承包;鼓励低学历毕业生继续深造,提高未来就业的能力。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就业,对湖州籍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就业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并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新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毕业生。
  (三)继续做好从高校毕业生中招考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毕业生,除硕士、博士研究生外,必须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好从高校毕业生中招考录用公务员工作。县(区)、乡(镇)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首先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以改善基层机关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素质。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管理和技术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四)全面放开高校、中专毕业生就业市场。各类普通高校、中专毕业生均可面向全市就业。为了拓宽低学历毕业生的就业渠道,用人单位视生产、经营情况和业务工作的需要,可安排毕业生到专业技术、管理或生产岗位工作,其各种待遇均按岗享受。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由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推荐就业。定向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实践生原则上按原协议就业。

  三、改革和规范办事程序,为毕业生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采取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来我市工作。对经人事部门同意引进到企业工作的外地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其引进手续随到随办,一次办结。对愿意来本市工作但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外地生源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实行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其户口可落在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集体户口。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各类所有制企业,尤其是新型纺织、特色机电、精细化工等特色优势产业的企业,抓住机遇,主动出击,引进、储备紧缺和急需的各类高层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的毕业生,可实行协议工资制。
  凡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它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证书的湖州籍非在职大专及以上毕业生,都可通过“双向选择”就业或自谋职业。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凭人事部门开具的《专业技术人员介绍信》办理报到和落户手续,并实行人事代理。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根据自愿原则可实行人事代理,并可持《毕业证》、《身份证》及居住状况等相关材料,向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农转非”及落户申请,经当地公安部门核准后,在居住地落实非农业户口。
  对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原则上不予改派。应届毕业生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就业的,从办理报到之月起一年试用期内,全部实行人事代理,一年后视单位具体情况可继续实行人事代理。应届毕业生以各种形式到非国有经济组织就业的,全部实行人事代理。
  切实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到西部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志愿者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凡毕业离校时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在两年择业期内,愿意将户口转回原籍的,各级人事部门应负责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其提供人事档案、户口管理。非应届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各级人事部门要及时为其出具非应届毕业生工作介绍信,协助其办理报到、户口迁转等手续。到西部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将人事档案转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的,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免费的人事档案管理。对服务期满后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其出具工龄证明,协助其办理人事档案接转等手续。
  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之前对毕业生应作全面体检。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现患病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的就业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各级人事部门和大中专院校要从稳定大局的高度,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和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努力为毕业生创造一个宽松的就业环境,保证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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