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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12 生效日期: 2001-02-12
发布部门: 海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全市现代化进程,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实施优惠政策、提供优质服务、营造优良环境的发展环境'创三优'活动。为了开展好这项活动,特作如下规定:
  1、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领域。在注重引进工业项目的同时,采取切实措施,鼓励外商在种植业、养殖业、服务业、 房地产业、基础设施、城市建设、社会事业等领域投资兴业。 积极吸收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努力争取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通过企业上市等形式来吸收资金。进一步通过BOT、境外企业带资承包工程、利用现有营运项目及其收费权等方式开展招商引资
  2、外商在我市兴办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型、农业产业化项目总投资100万美元以上),土地出让金按标准价格减半收取。
  3、利用我市境内闲置的厂房、设备、场地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内免交土地使用的一切费用,产权变更契税实行先征后退。
  4、外商利用沿海滩涂500亩以上,且到帐资金1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免收土地出让金。
  5、外商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大型项目或近3年曾列入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市投资兴办的项目,其土地出让金采取个案处理,实行更优惠的政策,直至零价出售。
  6、土地出让金可一次性支付,也可分期支付。一次性支付的,可再优惠出让金总额的10%;分期支付且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出让金在获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缴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内的,土地出让金3年内缴清。缴清第一年应交的土地出让金后,即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7、外商在我市兴办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及相关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型项目不受总投资规模限制),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年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四至第五年由同级财政奖励相当于企业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8、凡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8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及相关项目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由同级财政奖励相当于企业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100%,第六至第十年由同级财政奖励相当于企业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9、外商来海新办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园艺业、 休闲农业的企业以及'种、养、加'一体化联合生产加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由同级财政奖励相当于企业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六至第十年由同级财政奖励相当于企业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对在新开发的荒地、滩涂、水面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园艺业的农业企业,其投产运营后5年内,由同级财政奖励相当于企业已缴纳的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的100%。
  10、外商来海新办能源、交通、水利、市政等项目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从获利年度起,头五年由同级财政奖励相当于企业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六至第十年由同级财政奖励相当于企业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11、对外商投资新办的运输、仓储、货代、旅游设施等三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由同级财政奖励相当于企业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 %,第三至第五年由同级财政奖励相当于企业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12、外商在开发区、海门港以外的乡镇兴办的投资额在3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在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后,其缴纳的所得税15%以上的部分由市乡两级财政各奖励50%。
  13、凡工业企业和创汇开发性农业项目外方增加注册资本的,其增资部分所产生的利润(可分开计算部分)可享受同类项目的优惠政策。现有企业达到7-13条奖励标准和通过增资达到奖励标准的,其所得到的奖励从企业开业或获利年度起一并计算。
  14、自2001年1月1日起,新开业投产的外商投资企业,且年缴纳增值税额超过50万元的,3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50%。
  15、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且年缴纳增值税额超过50万元的,增值税以2000年应缴数为基数,其增加部分3年内由同级财政奖励地方留成部分的50%。
  16、鼓励外商在市开发区、海门港合资兴建标准化厂房等生产生活设施,所需土地以标准土地价格优惠50%入股,按入股比例分成租金。
  17、在开发区、海门港投资3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国内市外公司、企业,参照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执行。在开发区、海门港以外的国内市外公司、企业视情奖励。在海门港投资兴办的公司、企业,仍按海委发(2000)37号文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18、对引进外资项目人员进行奖励。凡引进外资项目的关键中介人员,在外资到帐(设备到位)验资后,可按外商实际出资额的8‰进行奖励。外商投资项目有土地出让金收入的,奖金在其中列支;没有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从市外向型基金中解决。现有外商引进外资企业的,新开业投产的外资企业年缴纳增值税额超过50万元的,3年内由财政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的金额奖励给引资者。
  19、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各项规费的收缴,以2000年应缴数和实缴数的各50%之和为基数,再按12%的递增率,3年内实行定额收取。
  20、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退税企业除外),各项税收在上年应缴数和实缴数各50%之和的基础上分别递增15%以上的,其增加部分,3年内所征收的税收属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市乡两级财政各负担一半。奖励额中提取50%用作企业奖励基金,奖励企业经营层,奖励总额不得突破50万元。
  21、退税企业净入库税收在80万元以上且递增20%以上的,3年内可在退税额中提取5-10%作为企业奖励基金,奖励企业经营层,奖励基金总额不得突破50万元。
  22、建筑企业在本市入库的税收和基金,以前三年的平均数为基数,50万元以内的,按15%的递增率,50万元以上的按12%的递增率,实行目标征收。入库税收和基金超过50 万元且递增率超过12%的,其增加部分,由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市乡两级各负担一半。企业可在奖励资金中提取50%奖给企业经营层,奖金总额不得超过50万 元。
  23、减少审批内容。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进行本市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4、简化审批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行业以及地方和部门规定的少数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外,其它行业的项目企业申报的前置条件一律取消,改为登记备案。
  25、实行企业预备。凡科技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在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过程中条件尚有欠缺、但在短期内能够完善的,可先行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正规企业对其实行预备期管理。预备期企业享受新设立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在1年内视为非正规劳动组织享受劳动保险过渡性政策。
  26、规范项目收费。在全面清理全市所有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实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和涉企收费公示制度,直接向企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凡缴费卡和公示中没有列入的项目,有关部门擅自收费的,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7、在开发区、海门港实行一个窗口收费,所有区外单位对在区、港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需事先征得开发区管委会、海门港指挥部同意,由开发区管委会、海门港指挥部指定的收费管理部门统一收缴,并按规定分流。具体办法另定。
  28、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凭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私营、个体企业。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限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都应鼓励和支持其生产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对特殊行业和商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私营和个体企业可采取入股、参股等形式参与生产经营。
  29、鼓励所有法人和个人投资农业产业化经营、高新技术产业、海洋经济、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参与教育、卫生、文化、体育、 旅游、信息、中介服务、社区服务等社会事业和服务业的建设发展。
  30、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条件。允许新设立的私营企业注册资本实行分期注入、分批到位。
  31、吸引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和科研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举办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比例超过35%且作价金额超100万元,可经投资各方约定,报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登记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资本中的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 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32、建立项目审批第一责任人制度。明确项目审批的第一责任部门,帮助企业办理该项目所需的所有手续(包括到上级部门办理的手续)。其中外资项目由市外经委牵头(需到上级计划部门审批的,市内手续由市外经委办,市以上手续由市外经委和计委共同办);无基建的工业性项目由市经委牵头;有基建的工业性项目、服务性项目由市计委牵头; 私营个体项目由市工商局牵头。有项目审批职能的所有部门 要建立项目审批负责人值班制度,办事岗位都要安排A、B角,确保办事畅通,顺利流转。
  33、明确审批时限。凡属市审批权限内的所有项目审批必须做到随到随办,除有用地审批手续和环保评估手续之外的所有项目,7个工作日之内办完所有手续,由第一责任部门负责落实。
  34、凡涉及到用地需要南通市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事先与市国土管理局联系,从联系之日起,需南通市办理的,20天内完成;需省里办理的,40天内完成。省、南通市的办理工作,由市国土管理局负责联系落实。
  35、涉及到环保评估的项目,申报单位要及时与市环保 部门联系,需省、南通市审批的,由市环保部门负责联系落实。其中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从联系之日起,分别在40天和10天内完成,其它在当天办结。
  36、优化审批方式。实行'牵头部门受理、相关部门参与、同步会办审批、限时办完手续'的并联审批制度。采取现场办公和集中会办相结合的办法。涉及项目审批的所有部门都要指定专门工作人员,由市计委、外经委、经委和工商局按照分工牵头,进行集中会办。如需要,则提前进行现场办公。
  37、积极筹建项目审批大厅,实行一个窗口审批,一条龙服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8、各乡镇场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成立项目报批的专门机构,选派懂业务的同志负责项目申报工作。因审报材料不全影响项目审批的,其责任由申报方负责。
  39、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担保的力度。从政府增资、社会力量参与和企业共同出资等方面入手,增加市中小企业资金担保额度,并优化管理,规范运作,进一步发挥作用。
  40、做好乡镇闲置土地的置换工作。把散座在乡间的存量建设用地,采取以田调田、调整计划面积和乡财政贴补的办法进行置换,集中到集镇,作为建设的预留地。这项工作由乡镇负责实施,国土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并给予办理好土地变更手续。
  41、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在供电、供水、供气、 排水、通讯、交通、金融、保险、诉讼、仲裁、法律服务、劳动用工、信息咨询、勘察设计、广告宣传等一切配套服务方面,对外商的收费不得高于内资企业标准。
  42、在开发区、海门港分别兴建外商服务中心和外商俱乐部。建立外商就医'绿卡'制度。建立外商医疗服务网络。在海投资的外商均可获得市卫生局核发的就医'绿卡',在所有医院设立涉外服务窗口,外商可凭就医'绿卡',无需挂号,直接到相应科室就诊。并采取先求诊,后收费的办法。 并根据病情需要或持卡者要求,医疗单位应派员上门就诊。外地人才和外商在海工作期间,在办理出境出国手续、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43、对市确定的重点骨干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挂牌重点保护。实行检查会签制度,各部门对重点骨干企业、开发区和海门港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活动,由检查部门提前将检查依据分别送市经委、开发区管委会、海门港指挥部、外经委会签,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市经委、开发区管委会、海门港指挥部、外经委在收到要求会签的文件后,须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送市政府。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检查,重点骨干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并及时举报,一经查实,追究当事者责任及主要领导责任。未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任何部门不得擅自组织重点骨干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参加评比活动。凡确属工作需要且经过批准到重点骨干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检查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文明执法。
  44、因检修线路等原因,对重点骨干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区域进行停电的,由所在地区的供电所负责至少提前一天告知相关企业。对连续用电的,要送达书面通知。
  45、建立发展环境'创三优'督查中心和投诉中心。设立投诉办公室,公布投诉电话,天天有人值班。市督查中心和投诉中心必须制订和健全督查和受理企业投诉的工作程序 和制度。投诉中心必须按'四个公开'的原则,认真处理投诉,积极依法公平、公正地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对所受理的投诉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市投诉中心批转的企业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市投诉中心。
  46、每年组织一至两次由基层参加的对全市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济监管部门进行无计名综合评议活动,评出'十佳'服务单位,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综合得分在最后两名的,给予通报批评。
  47、严禁机关部门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推销、搭售商品、吃拿卡要。不得对企业规定采购渠道,禁止向企业乱摊派、乱拉赞助、乱拉广告,压价购买商品。对上述现象, 如有投诉并经查实,发现一次,当事人即调离岗位,如第二次发现,当事人即待岗,并对所在部门进行通报,取消评优和评比文明行业、单位的资格。
  48、组织举办重点骨干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沙龙'活动,听取重点骨干企业负责人和外商要求,回答有关方面的咨询。'沙龙'活动每双月举行一次,市重点骨干企业由市经委牵头组织,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外经委牵头组织,市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49、聘请国内外知名人士作为我市经济技术和社会发展的首席顾问和高级顾问,对我市有重大贡献的国外和外地客商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被聘人员和'荣誉市民'在享受国民待遇的基础上,享受邀请参加或列席市人代会、政协会、团拜会等会议、活动的政治待遇。
  50、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市委、市政府的原有规定继续执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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