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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人事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7 生效日期: 2000-09-27
发布部门: 湖北省宜昌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宜人[2000]66号

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各类人事合同管理,提高人事依法行政的水平,维护个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人事工作法制化进程,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开展我市人事合同鉴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性质与作用
  人事合同鉴证是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人事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行政监督、管理行为,是人事争议仲裁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开展人事合同鉴证,对于贯彻落实各项人事政策法规,及时发现问题,预防和减少人事纠纷以及产生争议后依法进行仲裁,具有重要作用。

  二、合同鉴证范围
  用人单位与个人建立人事关系均应订立聘用(任)合同或劳动合同。下列合同的订立、变更及续订,应当进行鉴证:
  (一)事业单位与其职工签订的聘用(任)合同;
  (二)各级机关(含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临时工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通过人才市场招聘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四)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由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五)其它应当鉴证的各种确立聘用(任)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合同。

  三、鉴证机关与管理
  (一)人事行政部门是聘用(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鉴证机关。人事合同鉴证工作严格按管理权限进行。
  (二)人事合同鉴证由市和县(市区)两级人事部门负责。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市属单位、中央和外地驻宜单位以及无主管部门单位的人事合同鉴证。各县(市区)负责本辖区内的人事合同鉴证。
  市、县(市区)人才市场招聘的人员或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由市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分别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鉴证。

  四、程序及方法
  (一)实行聘用(任)制的单位,应先将聘用(任)方案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聘用(任)人员签订聘用(任)合同,并在15日内送交人事行政部门鉴证。
  (二)鉴证时,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签订的合同文本一式三份;
  2、用人单位为法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不是法人的,应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和工商行政部门颁布的营业执照;
  3、聘用人员的身份证明;
  4、鉴证机关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鉴证机关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应通知当事人补正。
  (三)鉴证审查的内容:
  1、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
  2、单位的属性;
  3、是否符合人员编制宏观调控原则;
  4、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5、双方当事人是否遵循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6、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7、中外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四)鉴证机关自收到鉴证材料之日起应在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鉴证的决定。对审查合格的合同,鉴证机关应予鉴证,并由鉴证人员在合同上签名并加盖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日期。对审查不合格的合同,应指导当事人按照有关要求修改或重新签订,然后办理鉴证手续。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合同,不予鉴证,并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在合同文本上注明。鉴证机关对合同鉴证后,一旦发现错误,应立即撤消,并指导当事人修改后方可重新鉴证。

  五、要求
  (一)人事合同鉴证是一项关系到用人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各级合同鉴证机关必须严格依法鉴证。人事行政部门对不按有关法规签订合同和鉴证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各类人事合同或劳动合同经鉴证机关鉴证,可作为人事争议仲裁依据。
  (三)各类聘用(任)合同或劳动合同书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四)鉴证机关按规定标准收取鉴证费,确保鉴证工作顺利进行。

宜昌市人事局
二OOO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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