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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25 生效日期: 2004-05-25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4]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2004年我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11.8万人,普通高校毕业生53000余人,比去年增加1.4万人;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64000余人。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艰巨。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今年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4年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关系到社会政治稳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各项政策规定。千方百计,全力以赴地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体制。2003年我省已经成立了由张少琴副省长任主任,教育厅、发改委、公安厅、人事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委员会。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和协调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大问题。领导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承办具体工作。
  各高等学校要健全毕业生就业领导机制。党委书记、校长对毕业生就业工作负总责。抓紧落实“三个到位”,建立和完善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确保高校就业指导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市、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到2004年9月1日,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2003年的同期水平。

  三、加大力度,支持和引导毕业生到农村、到基层、到西部地区工作。
  (一)积极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组织宣传工作,正确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参加西部计划的志愿者,享受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和《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的政策规定,即志愿者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一级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2年,服务期间计算工龄。服务期满1年考核合格,报考研究生的,总分加10分;可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国家机关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务期间,户口和档案保留在毕业学校,免收服务费用。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
  (二)积极吸收高校师范本科毕业生充实县区高中教师队伍,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可落到县城,可提前转正定级。对本科毕业生到农村中学任教的,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发放岗位津贴补助,经费由当地财政支付。对离开农村中学任教的,自离开之日起,不再给予岗位津贴补助。
  (三)选拔优秀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和农村工作。自1998年以来,我省连续几年选拔优秀大学毕业生充实全省乡镇干部队伍,为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农村乡镇干部整体素质,取得了好的效果。各市应积极采取措施,推广吕梁市选拔应届高校毕业生充实乡镇领导干部的做法,把每年干部自然减员的指标用来选拔优秀大学生到乡镇工作。提倡有条件的县(市),积极实施每村一名大学生,到农村工作的毕业生享受干部待遇,工资由县(市)财政发放。工作两年后,对在农村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大学生可选拔到乡镇工作。

  四、深化人事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完善并严格执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市、县、乡级机关录用公务员,要严格坚持“凡进必考”制度。国有企事业单位每年新增管理和技术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整顿清理乡镇干部队伍,清退不合格中小学教师,为吸纳高校毕业生创造条件。在全社会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气,引导社会各类用人单位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积极吸纳、合理使用高校毕业生。

  五、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省、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中小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数额挂钩。省、市、县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要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倾斜,在人员培训方面给予补贴。对于聘用高校毕业生每年在50人以上的中小企业,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以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六、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以及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毕业生,要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等方面维护其合法权益。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缴登记类和管理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省、市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七、继续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构建全省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体系。2004年我省所有普通高校要建立就业服务信息网,并全部开通,与山西毕业生就业信息网联网,尽快实现网上招聘和远程面试。各市教育局和有条件的中专学校也要加快建设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力争在2005年底以前开通,尽快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八、加快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做好毕业生户口档案管理、失业登记、困难救助等方面的工作。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各学校都要在2004年年底前建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在场地、经费、人员等方面给予保证。各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信息、档案管理、人事代理、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毕业生仍实行国家规定的两年择业期。离校时未落实单位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可将其户口、档案保留在原就读学校或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上述机构为毕业生提供免费服务。
  高校毕业生在半年内未找到工作单位并有就业要求者,可持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其签发到生源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都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门窗口,有专门人员负责,并做好免费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等项工作。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要纳入城镇失业与再就业统一管理。
  因患病在短期内无法就业又无生活来源的高校毕业生,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应按照《民政部关于对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困难毕业生实施临时救助的通知》(民办函(2003)116号)中的规定给予临时救助。享受临时救助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后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其它社会救济。对于滞留高校未办理户籍迁移的毕业生,民政部门不予受理。

  九、认真落实高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办学评估、经费投入、领导班子考核等工作与毕业生就业状况挂钩的政策。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报告、公布、督查和评估制度。教育厅每年9月向社会公布各学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毕业生就业率达不到50%的专业,要减少或停止招生;毕业生就业率低于全省平均就业率的高校,增设新的专业时,要相应减少就业率低的专业;要将毕业生就业状况列为高校办学评估的核心指标,并列入考核高校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加大对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的力度,积极推进高职毕业生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教育培训工作。教育部门要主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协作,对毕业离校时未找到工作的学生,要分期分批组织进行职业技能的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省财政部门要拨专款解决这部分毕业生的培训费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适当减免职业技能鉴定费。

  十、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管理。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要相互贯通和资源共享。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培训和招聘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举办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严格控制招聘会规模,规范用人单位招聘行为。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的信用制度,对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或利用招聘进行欺诈、损害毕业生权益的,公安、工商、教育等部门要予以严肃查处,严厉打击。

  十一、加强毕业生就业教育和宣传工作。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重点要加强对毕业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择业观的教育,引导他们全面认识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确立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引导毕业生切实树立起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增强基层意识、创业意识、诚信意识、安全意识,发挥创业能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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