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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汽、柴油(加清净剂)零售试销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12 生效日期: 2000-09-15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函字(2000)117号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清洁汽、柴油(加剂)零售价格的请示》(石化股份鄂分业[2000]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邦洁”牌汽、柴油清净分散剂(下简称清净剂)是国家环保局推广的环保实用技术产品,省环保局也在我省范围内推荐使用,根据国家计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核定我省加清净剂的车用汽、柴油零售试销价格为:在国家规定的汽、柴油零售价格(中准价格加上下浮动幅度)基础上每公升加价0 04元。

  二、推广使用“清净剂”必须遵循用户自愿的原则,你公司应确保加油站有添加清净剂和不添加清净剂两种油品供应,各加油站必须对汽、柴油和清净剂分别明码标价,在发票上分别写明价款,不得擅自变动国家规定的汽、柴油零售价格。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价格管理,对不加或不按规定比例少加清净剂而向用户收取清净剂价款的行为,要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本文件规定价格为试销价,自2000年9月15日起执行,试销期限一年,试销期满后再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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