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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产局关于北海市休渔期间渔民预防“非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7 生效日期: 2003-05-27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北政办[2003]72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水产局拟订的《北海市休渔期间渔民预防“非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北海市休渔期间渔民预防“非典”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水产局 2003年5月22日)
  为贯彻落实市预防“非典”工作会议精神,做好休渔期间渔民群众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防治“非典”的工作措施,确保我市广大渔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防止“非典”疫情在我市的出现和扩散。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市休渔期间渔民群众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领导,确保防“非典”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在北海市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充实市伏季休渔领导小组,增加市政府分管防疫工作的副秘书长及卫生防疫部门的领导。
  调整后的北海市伏季休渔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罗恩平副市长
  副组长:庞许明(市政府副秘书长)、邝世华(市政府副秘书长)、林起松(市水产局局长)、陈廷 强(市安全生产管理局局长)、朱永辉(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谢世安(市消防支队支队长)、黄庆锐(市水产局副局长)、张文强(市卫生局副局长)、庞家强(市边防局参谋长)、王陆(市交通局副局长)、赖和(市渔政站站长)、李学良(北海渔监副监督长)、詹世昆(北海海事局副局长)、莫永超(合浦县副县长)、陈学军(海城区副区长)、陈勋(银海区副区长)、李志旺(铁山港区副区长)。

  三、防范对象
  防范“非典”疫情传播的主要对象为:
  1、外省籍渔船的船员。
  2、两周内曾到过有“非典”疫情的地区港口停泊的、船主是本市渔民挂靠外地船牌号的渔船的船员。
  3、两周内曾到过“非典”疫情的地区港口停泊的本市渔船的船员。

  四、落实责任
  1、清理的外省籍渔船按伏季休渔有关规定回渔船原籍港休渔。对目前仍滞留在北海渔港的外省籍渔船,必须于本月28日前全部遣返回原籍港。此项工作由市水产主管部门及所属渔政、渔监部门负责,公安、边防部门及县(区)政府配合。
  2、船主是本市渔民,挂靠外地船牌号的渔船船员,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其预防“非典”工作由所在县(区)负责。
  3、本市籍渔船渔民按船籍隶属关系,其预防“非典”工作由所在县(区)负责。

  五、主要措施
  1、对目前仍滞留在我市的外省籍渔船,由市水产局牵头组织公安、边防、渔监、渔政进行一次拉网式的清查,对拒不离港的,强行拖至港外停泊。并限期在休渔期前离开北海返航籍港。
  2、船主是本市渔民挂靠外地船牌号的渔船,由船主所在的乡镇、居委会(村委会)负责排查,并将船名、船籍、船员人数报所在的县(区)“非典”防治指挥部,按市防制“非典”的预案处理。
  3、本市籍渔船由渔船船籍所在县(区)的乡镇、渔业公司(渔管会、渔业发展中心)、村委会排查,并将船号、船员人数报告所在县(区)“非典”防治指挥部,按市防制“非典”预案处理。
  4、若渔民有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立即报告辖区医疗卫生机构排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渔监、边防派出所在渔民回港报关时,要严查渔船两周内是否到过“非典”疫区港口停泊,发现情况,立即报告市伏季休渔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报告所在县(区)防“非典”指挥部。
  6、对两周内曾到过有“非典”疫情地区港口停泊的渔船上的渔民,由所在县(区)或渔业船舶所属单位对其实施隔离14天(从离开有疫情地区港口第二天算起),每日测体温一次,并观察有无发热、咳嗽等症状。
  7、各县(区)及各渔业船舶所属单位,要建立健全值班制度,落实值班人员及值班电话,保持防“非典”工作信息渠道的畅通。各县(区)及各渔业船舶所属单位要将值班电话及人员报市伏季休渔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8、辖区政府要限定渔业船舶和船员海上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紧急医疗救治程序,落实应急医疗人员及设备,确保海上航行的渔业船舶发生疫情时,能够迅速组织实施救治行动,使海上患者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治。
  9、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与海上渔船畅通的通讯联系。一旦接到海上医疗求援时,要及时、详细了解并准确记录发病情况和医疗求援需求,并报市120急救中心。
  10、各渔业船舶所属单位要认真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对进港渔船的消毒及渔业船员的体温检测。所有回港渔船的船员必须经体检确认无“非典”疑似症状后,方可上岸。
  11、做好休渔期间渔民群众的“非典”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各县区及所属各渔业船舶所属单位,在休渔期间,要根据防“非典”的要求,开展各种有效形式的防“非典”教育活动,提高广大渔民群众的防治意识和卫生意识。
  12、休渔期间各县(区)不得组织渔民外出旅游,不举行大的集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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