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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4 生效日期: 2000-08-24
发布部门: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宜府办发[2000]108号

  根据《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使企业工资微观分配与国家宏观政策相协调,与我省国民经济相适应,现将我省2000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如下:
  一、1999年全省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
  1999年,我省国民经济呈平衡发展态势,国民经济运行质量提高,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工作取得进展,大幅度增加了城镇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城乡人民生活继续改善。据统计,当年完成国内生产总值385799亿元,比上年增长 8.3%,高于全国平均水平0.6个百分点。全省实现财政收入325. 22亿元,比上年增长12.1%,其中地方财政收入204.76亿元,比上年增长17.2%。全部职工工资总额420.4亿元,比上年增长4.39%;平均工资5931元,比上年增长6.1%,其中全部企业职工平均工资5209元,比上年增加120元,增长2.36%,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492元,比上年增加342元,增长5.56%。居民消费价格指数97.8%,比上年下降2.2%。

  二、2000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测
  2000年是全面完成“九五”计划和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目标的最后一年我省企业改革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将得到提高。“西部大开发”为我省能源、交通、林业等产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发展空间,将推动我省经济增长。中央和我省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扩大内需,将有力促进当前经济增长和居民收入增加。预计2000年我省国内生产总值增长8%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上年略有增长,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左右。

  三、2000年企业工资指导城
  根据我省去年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2000年社会经济发展预测,经过对工资水平的定性分析与定量测算,将全省200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为:
  (一)2000年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6%。
  (二)2000年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2%。
  (三)2000年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年增长。
  各地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对效益特别好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可适当突破上线,但一般不超过20%。对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或严重亏损企业,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工资增长幅度可适当低于下线。其中,盈利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0%;严重亏损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一般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个别严重困难确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按《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按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各地要按照《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国家工资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
2000年8月2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事局《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宜昌市人事局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杠杆作用,激发和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推动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适应和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立足点,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三大目标'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全面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积极营造事业单位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环境,促进事业单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增长。
  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通过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的分配自主权,逐步建立起国家宏观指导、单位自主分配、体现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和不断完善充分体现人才价值、自主灵活、形式多样的分配激励机制,努力实现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促进事业单位在保障公共服务的同时,面向市场,参与竞争,增强自我发展能力,逐步减轻财政负担,提高财政投入的实效。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分配关系的原则。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正确处理眼前与长远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工资总量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人均工资增长低于单位人均效益增长,在保证工作人员工资适量增长的同时,单位在分配上要留有节余,以丰补歉。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要讲实绩,重贡献,坚持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充分体现工作人员责任的大小,工作数量、质量的差别,业务技能的高低,通过严格的岗位责任考核,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同时适当考虑年功贡献等因素。
  (三)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积极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推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四)坚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积极探索的原则。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要坚持以国家分配政策为指导,积极探索符合本单位特点的分配形式,促进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改革目标的实现。

  三、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工效挂钩办法,正确处理国家与集体分配关系
  (一)实行工资总额包干。
  全市各级各类由财政全额、差额拨款及政策性收费的事业单位,均可在核定编制、核定财政拨款的基础上,实行工资总额包干,享有充分的分配自主权。
  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管理后,在执行国家工资制度和分配政策的基础上,核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实行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节余留用,超支抵扣。上年工资总额节余可转下一年度使用。工资总额包干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一经核定,包干年度内,除遇国家工资政策调整以外,一般不予改变。
  (二)试行工效挂钩办法。
  全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政策性收费的除外),要逐步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效挂钩的考核指标主要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和事业发展指标及复合考核指标。考核指标一般以上年财务决算实际完成数为基础。首次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在核定挂钩基数时可适当考虑前三年平均数。工资总额基数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其它工资及国家、省、市统一规定的各项津补贴等。遇有国家工资政策调整、单位计划内增加人员等情况,可适当调整工资总额基数。
  挂钩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单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要求以及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可自行确定与实现利税挂钩、与实现利润挂钩、与实现利税及销售收入复合挂钩、百元产值工资含量挂钩、利润提成工资等不同形式。
  工效挂钩期限一般为2-3年,原则上采用环比形式。
  (三)实行二级核算法。
  对于二级单位数量较多、各项考核指标明确、创收能力较强的事业单位,可采用模拟二级法人运作机制,试行二级核算法。即在人事部门核定单位工资总额的基础上,对所有二级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各二级单位工资总额与其效益挂钩。

  四、实行多种形式,全面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
  (一)搞活津贴和保留补贴分配。
  津贴(指活工资,下同)和各项工资性、物价福利性津补贴(以下简称保留补贴)是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的重要构成部分。事业单位搞活内部分配的重点是在执行国家工资政策的前提下,用好津贴和保留补贴,把活工资和保留补贴搞活,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实行浮动,根据考核结果,按月、按季度或按年度发放,并逐步将保留补贴全部纳入内部分配改革的范围。条件具备的,可将单位创收部分按一定比例提取,与津贴部分和保留补贴合并使用。
  改革的形式主要有:
  (1)岗位津贴。在对单位人员科学分类的基础上,按单位不同类型和性质、不同岗位(职务)类别和层次,分别设立岗位津贴。
  (2)结构工资制。具有一定创收能力的事业单位,可将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为固定工资、效益工资两个部分。效益工资根据工作人员岗位目标考核情况浮动。
  (3)绩效工资制。以单位经营效益和人员工作业绩为主要考核指标,确定人员收入。
  (4)系数分配法。岗位(职务)分类明确,工作任务不宜量化的事业单位,可制定各类人员分配系数,结合单位一定时期经济效益,计算出基准系数的分值。根据考核结果,按相应系数确定收入。
  (5)量化计分法。岗位单一、工作易于量化评分的事业单位,可按完成基本工作量确定计分标准,根据考核情况,按得分多少确定工资收入。
  (6)计件分配法。生产型事业单位可实行计件工资制,根据定额计件确定工资收入。
  各事业单位根据单位类型和行业特点,可自行决定执行一项或多项分配办法,也可自行确定其它分配办法。
  (二)推行岗位工资制。
  事业单位实施分配制度改革,可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打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管理模式,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分配机制。即在定岗、定责的基础上,制定出每个岗位的工资标准,工作人员上岗后,领取相应的岗位工资,以岗定薪,薪随岗变。
  在确定岗位工资方案时,要根据单位的工作性质、服务对象及规模科学设岗;要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岗位目标、上岗条件;要依据岗位责任大小、技术水平要求等确定各个岗位的工资标准,并向关键岗位倾斜;要建立完善的目标考核体系,定期对各工作岗位进行目标考核,按考核结果兑现岗位工资。
  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分配制度,要充分体现因事设岗、按岗定酬、以职位(岗位)定待遇的原则,体现不同职位的知识(技术)含量及责任风险。
  (三)试行其它分配办法。
  已实行股份制改造或采取租赁、股份合作等经营形式的事业单位,以及从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剥离出来的第三产业、后勤服务机构等,应逐步按照企业独立法人实体进行管理和营运,其内部分配形式参照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除了以上分配模式外,还可采用全额承包、定额上缴、超额提成、结余分成、自负盈亏等模式。

  五、积极推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充分体现人才价值
  (一)积极推行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鼓励事业单位以知识、技术、专利、成果、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内部分配,逐步扩大生产要素在收入分配中的含量,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单位自主确定;允许工作人员以资金、技术、设备等形式入股参与收益分配和利润分成,推动事业单位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开发奖励等制度。
  对将科研成果转让到本市各类事业单位的,可选择一次性买断、分期支付、利润提成、作价入股等收益分配方式,由成果使用单位与转让成果人员协商确定。
  对技术成果创造者和对成果转化有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提供职务科技成果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一次性奖励给有功人员;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单位应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成果完成者,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以股份合作形式实施转化的,可用于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若成果研究和转化是由多人完成的,对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对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在推进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要给予重奖。
  (三)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并取得合法收入。
  事业单位要允许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保证单位利益和知识产权不受侵害的前提下,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承包等活动,同时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保障科技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和奖金、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兼职收入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经单位批准或供求双方协商一致,短期聘用的,其收入由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可从纯增收入中提取20-40%作为其酬金;从事技术承包的科技人员的报酬与其承包所创造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按合同兑现。
  (四)认真落实高层次人才待遇。
  对按宜发[2000]14号文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以及我市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在职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全面放开,可实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等分配形式,由用人单位根据高层次人才学历层次、技术水平、专业知名度、科研成果及工作业绩确定其待遇。

  六、加强管理和指导,保证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一)合理制定分配改革方案。分配方案的制定,是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单位应在本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分配改革方案。
  分配方案要明确自行设立的项目名称、标准、档次及发放办法、岗位责任目标、考核实施细则等相关内容和配套措施;要坚持民主、公开原则,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分配方案须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同时抄送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二)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的办法。事业单位实行自主分配后,工作人员原固定工资、津贴和保留补贴作为档案工资管理。档案工资作为工作人员调动、工资关系转移及离退休费基数核定、养老保险金等缴纳的依据。对国家政策性调资,均按规定审批记入档案。
  (三)加强宏观管理与指导。各级人事部门要积极支持、引导事业单位开展各项分配制度改革,并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指导及配套服务。对实行分配改革的事业单位,其津贴和各项保留补贴总额由人事部门按年度核定到单位;对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包干基数由单位呈报,主管部门审核,报人事、财政部门共同审批;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其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人事、财政部门审批。经单位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可将单位创收部分按一定比例提取,纳入单位内部分配基数。津贴和保留补贴总额、工资总额包干基数实行年初核定,年末决算。
  (四)建立单位分配改革监督机制。实行自主分配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办法和严格规范的考核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配套措施,自觉接受人事、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定期报表制度。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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