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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9 生效日期: 2004-04-19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并政发[2004]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晋政发(2004)5号)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局面的持续稳定和根本好转,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建设“平安太原”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实现安全生产与社会经济的同步协调发展。
  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实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两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和组织检查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解决有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全面落实、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和事故防范措施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
  各级政府一把手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集中精力抓安全,切实负起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市、县(市、区)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和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安排、布署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特别是消防、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工业商贸、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管理部门也要结合各自的职责和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和领导干部工作责任制,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任务的落实。

  二、建全监管机构,明确安全生产奋斗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全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实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管理机构,工商业比重较大和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管办公室(站),配备充实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监管装备、设备、仪器等;村民委员会、社区要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建筑施工、工商业、道路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也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设备仪器等,从而,建立起我市完善的市、县、乡、村四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网络体系。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单位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按照从业人员比例和安全工作任务要求,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同时,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管理和培训教育,提高其综合素质和能力,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保障体系和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安全生产形势基本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降到1以下,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明显降低。

  三、加强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
  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健全和完善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控制指标体系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体系,对安全生产实行定量控制和目标考核。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向所属部门及有关单位下达或签定年度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对工作落实好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突破控制指标的,按照《太原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实行“一票否决”。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与上级有关部门签订的安全工作责任目标,把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人员身上,强化责任,严格奖惩。

  四、加大资金投入,保证安全工作的开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重大事故抢险、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奖励等提供资金保障。
  要借鉴煤矿企业提取安全费用的经验和做法,按照国家规定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道路交通运输等企业建立和实行提取安全费用制度。

  五、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科技攻关项目纳入科研项目计划,针对我市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亟待解决的关键性技术问题组织科研攻关,重点解决煤矿瓦斯灾害防治、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技术等突出问题。要增加安全生产科技投入,推进安全工作信息化,在安全生产领域广泛应用信息技术,加快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网络基础建设,完善全市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和安全生产信息与事故统计网络体系。注重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在重点企业开展职业安全卫生健康体系认证工作。

  六、实施工伤保险,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向受到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事故伤害人员及时得到工伤保险赔付和有效医疗救治。要按国家规定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等领域或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

  七、深化专项整治,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继续深入开展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和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小作坊和经营网点,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在全市所有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使企业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各岗位和生产经营行为符合安全生产法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实现安全生产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八、建立预警机制,完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增强安全预警意识,搞好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档管理和检查监控、排查治理等,建立预警机制。按照《太原市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管办法》的规定和“谁受益、谁主管、谁负责”及分级管理、重点监控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应急救援资源和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援能力。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救援基地,针对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企业,旅游风景区、人员密集场所等应急救援实际,制定事故应急预案,使事故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九、强化安全管理,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工作
  要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特别要重视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小企业的安全监管,提高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掌握辖区内小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特别要重视并解决好小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问题,对乡镇及个体煤矿,要严格监督其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要严格实行安全生产持证上岗制度,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在安全检测、检验、培训、评价、评估、认证、咨询服务中的作用。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和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等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条件依法进行安全评估和评价。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十、严格安全准入,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新开办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进行生产经营。已经投产的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时限、条件和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的安排,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到2004年底,完成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工作;逾期不办的,依法予以处罚。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条件论证,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和方案。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要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未进行“三同时”审查以及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强化行政执法,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增强执法意识,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或业主,要依法给予处罚。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各类安全事故,严格事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追究和落实。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事故报告程序和时限要求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对不按要求报告或瞒报的,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事故调查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事故调查各项纪律,积极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对事故调查人员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包庇或打击报复等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十二、广泛宣传教育,构建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组织开展好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贯彻落实好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典型经验,对忽视安全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典型事例要公开曝光。各类学校要进行安全知识专项教育,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工作新格局,为实现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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