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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4年本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2 生效日期: 2004-03-12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财企一[2004]3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在改善投资软环境、减少企业负担,加强政府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根据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统进函[2004]10号)精神,为继续做好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中的财税年检中的财税年检工作,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财税年检范围:
  2003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须参加本次财税年检。
  二、 财税年检时间、地点
  市级征管企业的财税年检时间为4月1日—4月30日,地点为上海世贸商城(延安西路2299号)3楼;区、县级征管企业按各区、县联合年检办公室确定的时间、地点办理财税年检。
  三、 财税年检受理部门
  市级征管企业的财税年检工作由市财税六分局、八分局各派一名熟悉企业财税政策的同志参加市联合年检办公室工作;区、县级征管企业的财税年检工作由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负责办理。
  四、 企业须报送的材料
  参加财税年检的企业,须报送联合年检报告书,财政登记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00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验资报告(2003年度有注资行为的)。
  五、 其他事项
  各受理财税年检的财税机关对企业报送的年检资料应严格审核,对欠税、漏税企业须完税后方可办理年检。
  各财税机关应按时完成年检工作,于2004年5月10日前将财税年检情况上报市局企业一处和稽管处。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开展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统进函[2004]10号)(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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